遭國民黨開除黨籍的花蓮縣秀林鄉長李春風,因涉賄選當選鄉長,一審遭判當選無效,李竟閃辭並投入補選,結果又再度當選鄉長。刑事部分,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為李女嚴重損害選舉公正性,今(1)日將上訴駁回,依公職人員違反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李女立即解職且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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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民政處長蕭明甲表示,收到判決書的當日,就已經立刻解職,法院判決生效日為7月26日,因為鄉長代理任用命令為縣長的權責,先請縣長核示代理人選,代理鄉長的人選會由鄉公所推薦。

67歲李春風2014年底參選花蓮縣秀林鄉第17屆鄉長,同年9月10日上午在富世村長劉毓秀(判刑3年2月定讞)陪同下,到杜姓村民家中拜票,李春風交付6000元給杜女,並請託杜女在選舉中投票支持她。

案經檢方偵查後起訴,侯選人黃輝寶落選後也對李春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宣告她當選無效,但李女於法院當選無效判決出爐後,自行辭職並再次投入補選,2015年11月又順利當選擔任鄉長至今。

歷審認定,李女犯行明確,考量她是地方領頭羊,具有一定影響力及號召力,非但未樹立典範,向賄選說不,仍以身試法,實有愧鄉民之期待,且犯後仍猶飾狡辯否認犯行,顯無悔意,依選罷法之交付賄賂罪判刑3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