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莎颱風及海棠颱風接連侵襲台灣。長榮航空 500 多名空服員向公司提出請天災假,卻間接導致 50 個航班遭取消或延誤,影響上萬名旅客,引發各界討論。對此勞動部表示,若勞資雙方事前已透過契約約定天災可以請假,就沒有問題。不過,雙方仍應事先針對各種狀況講清楚,以免發生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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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果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個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是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為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導致延遲或無法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另外,若遇上述情況,雇主雖可以不發當日薪資,但不可以歸責於勞工,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而且也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提出其他不利的處分。否則可依照《勞基法》第 22 條規定,處雇主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臉書表示,由於去年梅姬颱風期間長榮公司執意飛行,事後被交通部檢討,更有許多人被要求請事假或病假取代,工會反對這種違法行為,所以和公司協商出「天災假」制度。勞動部表示,長榮勞資雙方若已經事先約定「天災假」,加上桃園市也宣布 30 日停班停課,所以員工請「天災假」不上班並不違法。不過,由於長榮航空屬於交通事業,不上班可能會對一般民眾造成影響,因此雙方應該事先用契約約定各種狀況,明定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