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莎颱風襲台倒數,勞動部今( 28 )日特別發布新聞稿,說明颱風期間勞雇雙方應注意工資及休息日計算事項。勞動部強調,若勞工休息日加班途中遇到颱風停班,僱主給薪方式仍要依《勞基法》休息日加班的給薪規定,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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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舉例說明,假設 A 勞工若原本答應要在休息日出勤,當天「上班前」,上班處所的地方首長因颱風因素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可以取消出勤,並通知雇主。而雇主則免發當天休息日加班工資。

另外, B 勞工的情況則是在休息日依約「到工」 3 小時後,因風雨越來越大,或是地方首長通報下午停止上班, B 勞工基於安全考量停止出勤,但由於已經有出勤事實,這時雇主仍應按休息日出勤 4 小時加班費標準計給,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若 4 小時以上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並列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中。

勞動部表示,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果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個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是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為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導致延遲或無法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另外,若遇上述情況,雇主不可以歸責於勞工,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而且也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提出其他不利的處分。否則可依照《勞基法》第 22 條規定,處雇主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

黃維琛也指出,雇主如有符合《勞基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可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加班,且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及「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規定限制。加班費算法為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外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1 ,超過 2 小時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外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2 ,同時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若 4 小時以上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以此類推。

黃維琛也指出,為避免雇主蓄意規避《勞動基準法》加班時數限制,雇主如果確實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時,應在工作開始後的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組織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派員前往稽查,以避免雇主濫用規定。此外,由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往往導致勞工長時間出勤,雇主也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