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105年8月修正通過「宜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並於同年11月公告調高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金額。而依據這項法令,今(106)年7月1日前,相關業者必須完成調高投保金額;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有工商旅遊處列管的43家業者,及教育處列管的27家業者未完成調高投保金額,其餘勞工處、民政處、社會處等九個單位都已完成清查投保。今(25)天在縣務會議當中,代理縣長吳澤成要求工旅處與教育處應該確實追蹤列管業者的投保情形。
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連續兩周,由秘書處提報「宜蘭縣消費場所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提高最低投保金額執行情形」,而工商旅遊處與教育處列管的單位,未完成投保情形居各單位之冠。分別為工商旅遊處43家、教育處27家。其中工商旅遊處列管以「旅館業」未完成投保的家數最多,列管209家,有24家尚未完成投保。而教育處列管的則以「短期補習班」25家未完成投保居冠。
依據「宜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工商旅遊處列管的業者包括一般浴室業、餐館業、旅館業、室內釣蝦場、視聽歌唱業、電子遊戲場、商場、市場等都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而教育處列管的室內球類運動場、短期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室內游泳池、健身運動場所也都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另,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投保金額,修正前,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是1500萬元,修正後調高為3000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修正前是200萬元,修正後是300萬元。保險期間總賠償金額,修正前是3400萬元,修正後是4800萬元。至於未依規定投保,經執行機關命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再次命其改正,屆時仍未改正,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並命其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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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宜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工商旅遊處列管的業者包括一般浴室業、餐館業、旅館業、室內釣蝦場、視聽歌唱業、電子遊戲場、商場、市場等都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而教育處列管的室內球類運動場、短期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室內游泳池、健身運動場所也都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另,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投保金額,修正前,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是1500萬元,修正後調高為3000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修正前是200萬元,修正後是300萬元。保險期間總賠償金額,修正前是3400萬元,修正後是4800萬元。至於未依規定投保,經執行機關命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再次命其改正,屆時仍未改正,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並命其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