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一名小六的曾姓少女因盲腸炎到亞東醫院就診,經院方開刀後就不省人事,成為植物人,至今已有24年之久。當時意外發生後,院方與曾姓少女家屬也簽訂合約書,亞東醫院須負擔少女的醫療與看護費用,但近幾年卻又發生爭執,曾女家屬指控亞東醫院多年來僅支付看護費15840元,向亞東醫院追討5年來的差額25萬餘元;另向醫院追討未提供的尿布、氣墊床、輪椅等費用共16萬餘元。新北市地方法院19日判決亞東醫院須賠償看護差額的25萬餘元,但不須提供曾女生活必需品等費用,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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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女家屬表示,雙方曾多次簽訂補充約定書,院方也承諾支付看護的費用,因當時看護費用較低只有15840元。隨著近幾年看護費用調漲,亞東醫院仍只支付原本的看護費用,但當初的約定是支付看護費用,應是隨著看護費用調漲支付費用也該調整才對。自2011年至2016年,醫院已積欠看護費用、仲介費、健保費等共計25萬餘元;而亞東在當初簽訂條約時也曾答應增加氣墊床等生活必需品費用,共16萬餘元。

亞東醫院則反駁,院方曾多次要求送鑑定是否為醫療疏失,卻屢次遭曾女家人拒絕,整件事都為家屬單方面的認為醫院有疏失,事後也在民代協調下簽訂合約,並先後給予320萬慰問金,而醫院當時簽約的看護負擔費用就是15840元,簽約過程中也未答應負擔曾女生活必需品。

經過法院審閱雙方約定書後判決,亞東醫院有意願承擔曾女住院期間的看護費用,因此須支付看護的全部費用,並須償還曾家墊付的看護費25萬餘元;但法官認為醫院雖有答應曾女住院期間提供良好診治、檢查等醫療照護,卻未答應過要提供曾女生活必需品,這部分判家屬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