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部分宗教團體流傳《宗教團體法》草案已經二讀通過,內政部澄清,目前仍在內政部研議中。對於外界傳言宗教團體法通過後,辦理宗教活動要經過政府批准、財務必須列冊輔導管理等說法,是不實的說法,也是對草案內容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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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為制定各宗教適用之專法,民國104年擬具宗教團法草案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配合政策重新檢討,已將該草案於民國105年6月23日經立法院同意撤回內政部研議,內政部現正持續與各宗教團體進行溝通。

內政部強調,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是尊重宗教自由及宗教組織自主。

同時,為廣納各方意見並建立共識,除於去年8月邀集宗教代表與學者專家進行研議修正外,去年12月間並於北中南三區辦理3場座談會,將各方意見納入檢討修正。

另外,6月至9月再規畫至各縣市舉行說明座談會,針對草案做說明及意見交流,待23場座談會辦理完,彙整各方意見檢討後,再行辦理立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