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金改為每月發放、查驗,引起教師怨聲載道,認為每個月都要查驗是浪費人力,且好像被當成「犯人」一般的控制;但教育部回應,教師可以不必等到出國當月再報備,可一次報備一年的行程。
全教產指出,銓敘部退撫司於7月12日在網站上公告了〈公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法制與實務〉,在辦法第肆條〈赴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之停止與暫停〉中詳列,公教人員退休金因在修改了退休金請領由半年發給改為按月發給。往後公教人員退休後如果要出國者,必須配合政府不得於查驗時間內出國(每月1日至5日),如須在查驗期間出國,則必須主動聯繫發給機關,並詳細告知該機關前往地區、出入境時間、聯絡電話等等;如旅居大陸以外國家者,應於每年11月至主管機關親自申請;如長期居住大陸地區並領有護照者,則不予發給退休金;沒有護照未設戶籍者,則不得超出五年期限。
全教產認為,要求所有退休公教在每個月的1至5日不得出國,若出國就一定要向主管機關核備,疑似違背了《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遷徒自由;這樣要求退休公教都得向主管機關報備自己的行蹤,難道已退公教人員是犯人?且對比國民年金領取規定的寬鬆,只要在三年內居住在國內183天,即可按月領取國民年金,如此更顯得不合理。
對此教育部人事處科長呂易芝表示,自92年與96年起,退休公務人員與退休教育人員都訂有相關查驗機制,每次在退休金發放前,都會查驗該人員是否在國內,若未事先報備且人在國外,就會先暫停發放退休金,不過回國後也會補發;但往後改為每個月發放,老師應該不會每月都出國,因此只要在出國前事先報備即可,也可一次報備整個年度的行程,不用等到出國當月才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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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產認為,要求所有退休公教在每個月的1至5日不得出國,若出國就一定要向主管機關核備,疑似違背了《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遷徒自由;這樣要求退休公教都得向主管機關報備自己的行蹤,難道已退公教人員是犯人?且對比國民年金領取規定的寬鬆,只要在三年內居住在國內183天,即可按月領取國民年金,如此更顯得不合理。
對此教育部人事處科長呂易芝表示,自92年與96年起,退休公務人員與退休教育人員都訂有相關查驗機制,每次在退休金發放前,都會查驗該人員是否在國內,若未事先報備且人在國外,就會先暫停發放退休金,不過回國後也會補發;但往後改為每個月發放,老師應該不會每月都出國,因此只要在出國前事先報備即可,也可一次報備整個年度的行程,不用等到出國當月才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