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政院版礦業法草案 仍不夠周延清楚

記者邱紀維/台北報導

▲《礦業法》修法確定排入立院二次臨時會。對此環團表示肯定,律師謝孟羽\\(左二\\)表示樂觀看待臨時會能通過修法。(圖/記者邱紀維攝 , 2017.07.11)
▲《礦業法》修法確定排入立院二次臨時會。對此環團表示肯定,律師謝孟羽\\(左二\\)表示樂觀看待臨時會能通過修法。(圖/記者邱紀維攝 , 2017.07.11)
亞泥礦權展限爭議,各界籲修正《礦業法》呼聲越來越高,雖然政院版《礦業法》修正草案將在 7 月展開公告及公聽會,預計 8 月送進立法院。但是環團認為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仍有許多疑慮,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律師表示,雖然迫於各界壓力,政院版修正草案已提出要求針對業者在礦業權展限以及早期漏缺的部分必須進行環評,但是對於是否要踐行《原住民基本法》第 21 條還是沒有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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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基法》第 21 條規定,若要在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必須要先徵得原住民同意。但謝孟羽說,政院的《礦業法》版本草案只把《原基法》照抄進來,但沒有說明如何實行細則,這部分是不能接受的,他認為政院既然把《原基法》列入草案,就應該要說清楚要不要做、該怎麼做?不該用模稜兩可的方式帶過。

針對礦權爭議,謝孟羽說原民會已經表態 礦業權的延長或新設定,都應該要踐行《原基法》第 21 條,政院應該明文化列入草案,且《原基法》第 34 條修正條文也規定,在原住民相關法令(子法)尚未修正、制訂、廢止前,若其他法令與《原基法》有所衝突,應由原民會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原基法》原則解釋、適用。經濟部及行政院應該有義務配合。

謝孟羽說,針對《礦業法》修法,立院很多委員都提了許多版本,有些人選擇在礦業用地的部分踐行《原基法》第 21 條,有些人則提出礦業權設定或展限階段就要踐行第 21 條,相較之下政院版本的顯然不夠清楚。

謝孟羽最後呼籲,二次臨時會不管如何都應先排審《礦業法》,先討論凝聚共識,三次臨時會再來看看能不能進入大會表決,否則很難在下個預算會期過關。他強調改革要及時,否則拖久了對業者、民眾或當地原住民都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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