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製油公司2013年內部調查原物料採購溯源發現,公司的香豬油某供應商行沒有工廠登記證,另一間登記的則是蠟燭香紙供應商,採購單填製不實,並以慈蓮實業社假發票冒充進口項目憑證。而陳姓前總經理、吳姓業務課長、慈聯實業社劉姓負責人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徒刑,不料上訴二審竟因證據不足,3人皆改判無罪。
陳男當時被控指示吳男採購來路不明油源來充當食用油原料,經查後發現採購的一間供應商為非法,另一間則登記蠟燭香紙供應商,頂新卻向兩間公司買收據,並填不實的香豬油採購單,涉違反商業會計法,一審判處陳男1年2個月、吳男1年6個月、劉男10個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陳男開庭時供稱,公司會計憑證和傳票不負有審核責任,公司依專業分工,他不會參與各項實際採購執行。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此案時,認為沒有陳男事先得知並同意此事的證據,且事後也沒有得到公司內部實際採購油品的業務人員報告,全案大逆轉改判無罪,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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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開庭時供稱,公司會計憑證和傳票不負有審核責任,公司依專業分工,他不會參與各項實際採購執行。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此案時,認為沒有陳男事先得知並同意此事的證據,且事後也沒有得到公司內部實際採購油品的業務人員報告,全案大逆轉改判無罪,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