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 4 日表示,台中商業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金融商品銷售與交易額度審核作業等有多項缺失,已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因此,金管會依各缺失所涉違反法令,除核處新台幣 180 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
金管會指出,在去( 2016 )年對台中商銀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行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及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審核作業等有 4 大缺失,有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尤其金管會在前次檢查已對未申報大額通貨交易提列意見,這次檢查仍有 8 筆大額通貨交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及金管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因此,核處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
金管會也同時發現,台中商銀銷售僅限專業投資人申購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給非專業客戶,也違反信託業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因此,核處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
同時,台中商銀因建議 70 歲以上客戶購買國外有價證券的情形,違反信託業法授權訂定的「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規定,金管會也核處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
另外,台中商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也有 2 大缺失,除財務行銷人員獎金發放依據的「104 年財務行銷業務獎勵專案」,未將非財務指標全數納入考核,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還有辦理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審核作業,對所徵財務報表不合理處未詳加查證說明,未分別對避險及非避險額度訂定不同的額度核給標準,且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未考量同業額度,未落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規定,因此金管會依銀行法核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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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也同時發現,台中商銀銷售僅限專業投資人申購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給非專業客戶,也違反信託業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因此,核處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
同時,台中商銀因建議 70 歲以上客戶購買國外有價證券的情形,違反信託業法授權訂定的「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規定,金管會也核處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
另外,台中商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也有 2 大缺失,除財務行銷人員獎金發放依據的「104 年財務行銷業務獎勵專案」,未將非財務指標全數納入考核,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還有辦理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審核作業,對所徵財務報表不合理處未詳加查證說明,未分別對避險及非避險額度訂定不同的額度核給標準,且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未考量同業額度,未落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規定,因此金管會依銀行法核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