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不滿電視台主播陳雅琳在節目上,說他護航頂新集團等語,認為陳雅琳損害他的名譽,故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今(4)日判陳雅琳要賠償新台幣1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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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金溥聰對陳雅琳提告後,並求償1元以及登報道歉,該案一審時,法院判金溥聰敗訴;4日二審時改判陳雅琳須賠1元、但不須登報道歉。

全案源於,2014年12月17日陳雅琳在三立新聞台「台灣大頭條」新聞時段,談到「難道總統府那個馬金真的是頂新魏家的門神嗎?」「總統府那邊金溥聰派來的……副秘書長林德瑞打了個電話給連勝文的好朋友就跟他講,你不能批頂新,你只能講食安」等語,指控金溥聰要求連勝文於市長選舉期間,不能批評頂新集團。金溥聰認為這些話語,已嚴重損害他的名譽,故提告且要求陳雅琳須賠償1元,並登報道歉。

一審認定陳雅琳適當評論可受公評之事,且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故判金溥聰敗訴;案經上訴,4日高院改判金溥聰勝訴,判陳雅琳須賠1元,但不用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