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3 大工業用紙業者正隆、榮成紙業,以及永豐餘,因為不服公平會於民國 99 年認定聯合調漲工業用紙價格,合計開罰 1000 萬元,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最新判決出爐,判決公平會勝訴,全案終告確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公平會表示,正隆、榮成紙業,以及永豐餘在 98 年 11 月至 99 年 3 月間,聯合調整工業用紙價格,足以影響國內工業用紙供需的市場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經公平會在 99 年 5 月 5 日處分共 1000 萬元罰鍰。

3 家業者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歷經 7 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5 月 25 日判決認定確有聯合行為,判決公平會勝訴,全案終告確定。

公平會指出,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採實質認定方式,除以契約或協議達成合意外,還包括事業間基於意思聯絡而達成一致性行為的情形,但因聯合行為合意的直接證據不易取得,因此近年來援引國際間普遍認可的「一致性行為」理論,在這次事件中,透過間接證據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的合意,獲得國內司法體系嚴格審查後予以維持,對於日後實務運作深具重要參考價值。

公平會強調,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公平會的處分,依間接證據來判斷事業間有無聯合行為合意的存在,並大量援引經濟學相關理論以為佐證,與他們近年來針對聯合行為的執法方向一致,此項重要實務發展,值得我國業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