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增進鐵路行車安全,並遏阻行為人故意或過失造成鐵路事故,去年 11 月 9 日完成鐵路法第 62 條修正並公告實施後,交通部今(29)日預告修正「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未來民眾若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鐵路機構將不予給付恤金或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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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民眾若故意或過失導致鐵路事件產生傷亡,其身分為旅客,鐵路機構最高須賠 10 萬、受傷核實補助醫藥費,最高不超過 7 萬元;受害人非旅客不補助,但依實際情形給予慰問金;修法後,不再賠償因民眾過失導致的傷亡,若非旅客過失導致,死亡旅客最高賠償 250 萬元,重傷者最高賠 140 萬元,非重傷者賠償上限為 40 萬元,若非旅客按上述基準減半。

交通部指出,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實施為 95 年 2 月 20 日;為配合去年 11 月 9 日鐵路法修正實施後半年,需要完成子法修正,同時為提升鐵道行車安全,以免造成人員傷亡或社會成本增加,預告修正相關辦法,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給付將排除故意或過失的人為因素導致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