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集團之創辦人許勝發,於16年前擔任萬泰商銀董事長期間,涉嫌濫用職權、違法挪用銀行之資產並核貸一案;案經審理,一審認定萬泰銀並無損失,僅依一個《銀行法》之非法授信罪嫌,判處許男6月有期徒刑;然而今(31)日上午,最高法院卻改認為須一罪一罰,因此依三個非法授信罪,合併判處許男共11月徒刑,得以易科罰金29萬7000元、併科罰金700萬元。全案定讞。
起訴指出,自90年起,許勝發等人便利用擔任萬泰商銀董事長之職權,涉嫌違法提供高額且無擔保貸款給太子集團子公司挪用,導致萬泰銀損失了約33億9500萬元、萬泰票券亦損失了16億5000萬元。
案經審理,3年前一審認定許男涉犯《銀行法》之非法授信罪,最後僅成立一罪,許男遭判處6月徒刑;經上訴,二審認定許男等4人應一罪一罰,改為以三個非法授信罪,合併判處許男共11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9萬7000元,併科罰金700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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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審理,3年前一審認定許男涉犯《銀行法》之非法授信罪,最後僅成立一罪,許男遭判處6月徒刑;經上訴,二審認定許男等4人應一罪一罰,改為以三個非法授信罪,合併判處許男共11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9萬7000元,併科罰金700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