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4)日三讀修正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增訂志願士兵退場機制,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將被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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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志願士兵條例第5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3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3個月內依規定汰除。

而修正條文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0條第2項,在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軍官、士官撤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的規定,增訂志願士兵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將會被汰除。

另外,為擴大志願士兵招募來源,新增替代役備役得參加甄選。

為增加募兵誘因,修法也通過,常備義務役報考志願役士兵,不必1次簽4年,可每年1簽,最長3年。

最後,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修法將志願役士兵原本需現役滿1年以上,才能因養育滿3歲前子女申請留職停薪規定,放寬到滿6個月以上,就可申請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