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未落實周休二日,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希望用工時安排、工資成本兩個面向,降低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員工上班的意願。在工資成本方面,勞基法24條原本規定,休假日出勤工資前2小時,工資增加1/3(0.67),現在則是增加1又1/3。等於每加班1小時,除了原本1/3的加班費外,還可以多拿1小時的時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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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勞動部長郭芳煜、勞動部次長郭國文29日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落實周休二日制的勞基法修法草案內容。為落實周休二日,並讓勞資雙方滿意,將配套修改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工資計算方式;第36條每7日應有1日例假日、1日休息日;第37條將國定假日達成全國一致的目標。

在調整加班費部分,原條文是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增加1/3、2小時以上者,工資增加2/3。

修法後,休息日出勤工資,2小時內者,給予平日每小時工資的1又1/3倍薪水;第3小時起,給予1又2/3倍的薪水。工作4小時內以4小時計、8小時內以8小時計、12小時內以12小時計。

也就是說,修法後加班費變成買一送一,從1/3,變成1又1/3,加班1小時就多了1個小時的加班費。

勞動部舉例指出,某勞工月薪3萬6000元,1日薪水平均1200元,每小時工資150元,該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8小時。

依原法規規定,前兩小時加班費為 150X1/3X2=100元、後6小時加班費為150X2/3X6=600元,當日加班費為700元。

修法後,前兩小時加班費為150X1(1/3)x2=400元、後6小時加班費為150X1(2/3)x6=1500元,當日加班費共為1900元。修法前後加班費差距相當巨大。

郭國文強調,落實每周工時40小時後,每年比雙周84小時少了104個小時的工時,等於13個休假日,因此有充分條件去調整7日國定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