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國民黨團提案修訂台南市食安條例,增訂第11條之1條文「於本市販賣之國內外豬肉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暨第17條之1條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民進黨團批評該修訂畫蛇添足,不如中央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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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表示,自治條例應比母法更加嚴格,但國民黨團提案在適用範圍及裁罰額度皆不如中央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顧全市民朋友健康,民進黨團全力捍衛適用範圍及裁罰程度較能保護國人健康的《食安法》。

民進黨團指出,中央母法《食安法》明訂國內外之肉品不得檢出瘦肉精,但國民黨團的提案卻畫蛇添足,增訂「豬肉不得檢出瘦肉精」之規定,將母法適用範圍從「國內外肉品」限縮為只有「豬肉」,難道「豬肉」以外的肉品就不管?這樣提案顯然有失嚴謹。

此外,國民黨團提案將豬肉檢出瘦肉精的裁罰訂為「處10萬元以下罰鍰」,無視中央母法《食安法》明訂「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民進黨團表示,國民黨團提案的裁罰程度比《食安法》輕微,顯然已牴觸中央母法。對財團來說,10萬元算什麼?國民黨團提案版本形同在保護肉品檢出瘦肉精的不肖業者。

民進黨團表示,地方議會增訂自治條例應有其獨立於母法之必要性,眼前國民黨團修訂食安條例的提案,不論在適用範圍僅限縮在豬肉,裁罰金額又調降到10萬以下,皆遠不及中央母法。國民黨團此次提案很明顯是政治惡鬥,為遂行政治鬥爭寧可濫修食安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