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7 月,鐵路警察李承翰在自強號列車上處理查票糾紛時,突遭鄭姓乘客持刀攻擊,最後不幸殉職。今( 30 )日嘉義地院宣判鄭姓乘客經過精神鑑定,認定鄭男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對於違法與否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施以監護 5 年,引發討論。臉書粉專《一起讀判決》分享「 1 分鐘法律教室」,就「火車殺警,為什麼無罪?」解釋法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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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30)日火車殺警案宣判無罪,解釋法理知識。(圖/臉書一起讀判決授權)

粉專引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解釋犯罪行為人在行為時若因生心理原因,使得辨識能力或是控制能力喪失,行為人就欠缺行為或罪責能力,「這裡的規定,是一種結合生理學跟心理學的混合立法」。生理原因要專業醫師鑑定,而行為當下是否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則要由法院證據調查判斷。

粉專表示,今日宣判提到被告自 90 年起在精神科門診, 99 年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但是 106 年 2 月看診後就失聯,法院送檢精神鑑定,認為「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關聯。醫師更表示,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停藥 2 年內發病率近 100% 。

▲針對今(30)日火車殺警案宣判無罪,解釋法理知識。(圖/臉書一起讀判決授權)
▲行為時對違法的辨識能力喪失故判無罪,但實施監護。(圖/臉書一起讀判決授權)

粉專表示,雖然判決無罪,不過也引用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若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監護期間 5 年以下,若執行中認為無繼續必要得免其處分。粉專另也強調,為了預防被告再犯、保障公共安全,法院可令監護,但監護並非處罰,而是一種保安處分。(編輯:林奐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