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108年7月,震驚全國的嘉義殺警案,嘉義地方法院今(30)日上午宣判,鄭姓凶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處鄭嫌無罪,鄰居聞訊並不訝異,表示「他們夫妻人很好,很老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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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表示,鄭嫌夫妻倆人很好,很憨厚老實
▲鄰居表示,鄭嫌夫妻倆人很好,很憨厚老實。(圖/記者陳聖璋攝,2020.04.30)

據了解,案發後約一周,鄭嫌妻女就搬離安南區租屋處,鄭妻更因壓力過大,曾揚言自殺,當時里長緊急通報社會局介入輔導,幸未發生憾事, $鄰居指出,鄭嫌夫妻倆雖較少與人互動,但「人很好,很老實」,家裡經濟狀況不好,有申請低收入戶﹔對於鄭嫌獲判無罪,鄰居均表示,「司法處理(有判決)了就好,沒什麼意見」。

鄭嫌妻子下跪痛哭道歉,「不知她先生憂鬱症病發」
▲案發後,鄭嫌妻子因壓力過大,曾揚言自殺。(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鄭嫌因認遭雇主及友人不公平對待,且懷疑有人要謀害自己,取得自己投保之保險金,認為需要防身,遂於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3點30分,在台南市小北百貨購買紅柄嫁接刀、水果刀各1支。

隨後,鄭嫌搭乘火車,因票種不符被要求補票,鄭嫌拒絕,在車廂移動並咆哮,警員李承翰獲報前往處理﹔鄭嫌見身穿警察制服的李承翰,情緒更激動,取出藏於褲子口袋內之紅柄嫁接刀,朝李承翰左腹部刺擊,造成被害人左上腹單一穿刺傷,大量出血死亡。

經法院審理,認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鄭嫌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鄭嫌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全案可上訴。

法院指出,案發前2天,鄭嫌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女兒一起謀害他,詐領保險金;鄭嫌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也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法院同意鄭嫌以新台幣5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但在被告具保之前,仍應繼續羈押。

嘉義地檢署對該判決表示遺憾,指出公訴檢察官於交互詰問時,先訊問鄭嫌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鄭嫌亦能明確陳述行為當下之心路歷程,足以證明鄭嫌行為時能通察事理,其辨識能力並未喪失。

本案雖經法院將鄭嫌送鑑定,鑑定結果認鄭姓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嘉義地方法院僅以鑑定報告即對鄭嫌為無罪判決,忽略其他證據,嘉義地檢署深感遺憾,將提起上訴。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6條之規定命鄭嫌具保,但嘉義地檢署主張法院判決已有不當,復因無罪判決,讓鄭嫌交保,邏輯思考已出現錯誤,將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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