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判決應該有罪或無罪引發爭議,甚至成為藍綠意識形態的對抗,高院28日的宣判大逆轉,判太陽花多人「有罪」,原本11人沒有因此改判無罪,反增加6人有罪,讓總數增加到17人,越來越多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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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千名退休警察2019年11月12日下午齊聚行政院前,仿效太陽花攻佔行政院模式,與警方發生劇烈推擠。(圖 / 記者陳弘志攝)

太陽花學運成員在2014年3月23日攻佔行政院,多人因此被檢方起訴,一審依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罪判11人有罪,各為3月至5月不等徒刑,但都可易科罰金,不用入獄;另外「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魏揚等人無罪。

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28日宣判,原本 11 人有罪,增加為 17 人,其中魏揚等 6 人從原本無罪,改判「煽惑他人犯罪,判刑4月」為有罪。

二審宣判太陽花仍有罪,且有罪的人越來越多,引發民進黨、時代力量多名立委與社團的聲援,藍營則是支持高院的判決。當年一度被攻陷行政院的前院長江宜樺對此判決回應「正義經常遲來,但不會不來」。

到底太陽花有罪、無罪?可以從一審依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罪判11人有罪,到二審仍判有罪的司法認定來略窺。

不論是否「政治正確」或藍綠意識形態,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認為,不能因為任何訴求,在「已經實施民主選舉,人民能輪替政黨,能自主改朝換代下」,毀損行政機關與制止警方維持公務場域安全,兩審都認為有罪。

從這一點,再回來看「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登高一呼,要大家衝鋒陷陣,是否如高院所宣判符合「煽惑他人犯罪」,其司法邏輯大致可以理解,雖然一審法官決定讓這群青年無罪。

1789年開始的法國大革命,是近代民主社會的標誌,當時透過攻佔巴士底獄的「革命暴力手段」,讓人類推翻君主制和封建制度,逐步轉進民主選舉世代。當時的「革命」成為唯一手段,因為別無他法,否則人類不會進展到民主選舉這一個階段。

反觀國內的太陽花運動,發生在2014年3月18日至4月10日,在這一個時期,台灣早已直選總統,人民有能力改選國會、改選直轄市與地方縣市政府,每2年就有一次大型選舉,民主法治已經上軌道,但為何仍堅持要透過「革命暴力、推翻政權」的手段,來達成單方政治團體所自行認定的社會正義,而不透過全民決定?

「公民不服從」起源於梭羅,引用此運動最著名的案例,可說是印度聖雄甘地(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和美國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恩(Martin Luther King, Jr.)。「公民不服從」的精神在於訴諸「非暴力的行為」,一旦逾越這一條界線,就變成革命;一旦轉為採取暴力手段達成目的,就轉進另一種層次,自然出現另一種相對應的環境。

太陽花學運之前,有1990年的野百合學運為前引。當年的野百合成員,集體坐在中正紀念堂廣場(今天的自由廣場)上靜坐,以和平非暴力手段達成終結「萬年國會」,之後促成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讓台灣民主進入全新階段。

野百合學運受到歷史的普遍肯定,但太陽花學運一直有爭議,一直有問號,甚至陷入司法「有罪判決」的漩渦中。為什麼?就在於公民不服從運動中,一個沒有逾越界線,一個走向「暴力革命」方式。

太陽花學運走偏,可能是指導教授的一時判斷,錯誤引導學生,讓此歷史定位受到爭議。學運 2.0 版,不見得一定比 1.0 版本好,這是太陽花的評價,似乎一直無法超越野百合的原因。

試想,如果在民主時代,人民每 2 年就可以有一次大型選舉,讓人民有權讓某政權下台,但有人卻選擇不依法運作的方式,提前讓某政權瓦解,這豈不破壞了目前的民主制度?

以下都是假設與舉例。如果有人在每 2 年大選過後,因為不滿某政黨的施政,就衝入總統府、行政院、總統官邸、直轄市政府、直轄市首長官邸,採取革命或暴力手段,提前結束該政權,那麼「中華民國台灣」的選舉制度可能就瓦解了。

當然,該案的6人是否真的採取暴力行為,以及舉證問題,在這裡無法論斷6人有沒有罪?只能尊重各審級法院的認定與判決,這裡只就「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理論與實踐來探討。如果有不同的意見,當然也都尊重,畢竟民主是可以辯證與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