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4日電)高雄石化氣爆案,高雄高分院今天審結宣判,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高市府官員趙建喬等3人有罪,廠商改判無罪。立委劉世芳說,顯然不符社會常理和經驗,相當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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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發生的震驚社會高雄石化氣爆案,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輕重傷。案經上訴,二審今天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趙建喬3年6個月、高市前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邱炳文3年6個月、下水道工程處副工程司楊宗仁2年6個月。李長榮化工董事長李謀偉等9人改判無罪。可上訴。

對此,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說,對於判決僅有公務員有罪、廠商完全無罪,顯然不符社會常理和經驗,相當遺憾。

氣爆案發時擔任高市府副市長的劉世芳說,在氣爆發生當下執政的市長陳菊及市府團隊,在刑事及行政責任上,已經由監察院及司法檢調等機關完成責任上的釐清,並無疏失。

劉世芳強調,氣爆是高雄人永遠的痛,卻屢屢遭到政治操弄,此次判決針對的是28年前由吳敦義擔任市長的高雄市政府所負責的工程施作,請有心人士勿再操弄高雄的傷痛。

曾任高雄氣爆自救會會長的陳冠榮表示,對於判決方面,其實一直以來,不管是在和解還是後續生活的重建上,都承蒙高市府和李長榮化工等幫忙,當然會因此希望所有的被告都能順利的繼續在社會上付出與奉獻。

陳冠榮表示,判決結果幾家歡樂幾家愁;但希望大家能把焦點放在40年來的系統性問題,而不是只把責任放在少數幾個人身上。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宣判後說明簡要判決理由,指氣爆案是4吋管線在排水箱涵懸空未陰極防蝕,經20多年來遭水流、濕氣鏽蝕,因無法負荷管線內壓力形成破洞,致原料丙烯洩漏累積,案發當天晚間11時56分引爆,認定當年邱炳文、楊宗仁未按圖施作及未注意4吋管線穿越箱涵,而趙建喬為設計者、參與管線埋設及驗收人員,卻未親自詳實查驗,3人都具「保證人」地位卻未盡職責,對公共工程未嚴格把關負有過失責任。

合議庭法官指出,從最初管線埋設時的公務員監工、查驗時未能遷改管線,原料外洩引爆只是時間早晚問題,廠商無從改變此結果,也無防止洩漏的方式,考量多數被害人獲賠、市府災後重建等善後,改判高市府3官員較輕刑度。(編輯:謝雅竹)10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