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發展,各國政府均訂定相關防疫政策,嚴格管控國境,但也直接衝擊經濟,造成各公司各項收入銳減,不僅原有契約關係受到嚴重動搖,與原物料供應商間的供貨契約、與房東間的租賃契約以及百貨零售業的各式權利金或抽成契約都是常見案例,甚至公司可能因經營不善面臨倒閉的命運。專家提醒,依據最新觀察台灣正面臨4大法律新課題,產業應盡早進行全盤規畫,以及建立適當的預防措施,讓公司可順利營運。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闕光威指出,依據最新觀察,台灣正面臨包括一、租金或價金調整、破產或重整計畫考量、勞資糾紛預防措施、跨國交易糾紛等4大法律新課題。
闕光威進一步說明,在租金或價金調整這部分,締約時,雙方風險自我評估、自我承擔,因為沒有預期的狀況,而單方希望能夠變更應該給付的金額或是變更給付方式等等,原則上不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我國有一些法規,比如說民法所定的情事變更原則或不安抗辯權等,在過去相對少被主張,現在有機會被主張。
例如在供給契約中,供貨方通常有先行交貨義務,且約定收貨方於收受貨物後一定期間內給付款項。然而收貨方受到疫情影響,發生財務危機,顯然無法於出貨後遵期給付貨款,供貨方可能陷入給付貨品後收不到貨款的風險,但不出貨又可能會有違約風險的兩難中。此時即可考慮行使民法上的「不安抗辯權」,要求收貨方先行給付貨款,達成調整契約約定的效果;反之,若收貨方被主張不安抗辯權,也有反制之道,例如提供證明,以向供貨方確保自身仍有履行契約義務的能力。
此外,像經營商場、戲院等營業場所的公司,可能因為疫情影響,導致不堪負荷租金或權利金等定期性給付的成本,除了可考慮向契約相對人協商調整租金或是授權金以外,亦可援引「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調整契約內容。當然若是出租人在面對承租人提出此一聲請時,亦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可接受的調整方案,以保障自身最大權益。
在破產或重整計畫考量部分,由於疫情關係,導致公司營運大受影響,進而陷入財務困難、甚至瀕臨破產邊緣,此時可能會走向需要向法院聲請重整或破產程序。同樣的,在此防疫期間,遇到交易相對人或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的機率也大幅提升。
至於勞資糾紛預防方面,闕光威提到疫情肆虐期間,亦可能會發生諸如無薪假問題、防疫假問題、居家作業辦法、工時計算、勞工解僱甚至是大量解僱勞工等相關勞動法議題。尤其是預期在此波疫情期間,可能會有解僱一定數量之勞工的需求,基於法令之要求,可能必須依循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要求。
闕光威說,訂定大量解僱保護法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公司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所以要求公司如果要解僱一定數量的勞工時,應該在一定期間之前提供解僱計畫書給主管機關,而所謂一定數量的勞工,要依公司的規模大小予以個案計算。建議公司應妥善規畫,遵循勞動法令謹慎處理相關議題,以預防產生重大勞資糾紛。
最後,還有跨國交易糾紛問題。闕光威指出,我國屬貿易型國家,產業高度仰賴進出口,目前我國公司陸續面臨外國廠商發生財務危機,甚至已逕行向當地法院聲請破產程序,但我國公司仍有高額貨款未獲付清或是貨物仍在海運運送中等情形,可以預期這可能只是一個開端,將來各公司產業皆有可能需面對大量的跨國商務糾紛。建議與廠商隨時聯繫更新相關訊息,並採取相對應因應措施以避事後求償無門。
由於這次疫情嚴重,目前仍無法預見抗疫終點,在環境劇變,導致各公司間所簽訂的契約背景、條件都已大幅改變,進而將來會面對的法律風險亦會層出不窮,闕光威建議盡早進行全盤的規畫及建立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使公司在疫情的衝擊下仍可順利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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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光威進一步說明,在租金或價金調整這部分,締約時,雙方風險自我評估、自我承擔,因為沒有預期的狀況,而單方希望能夠變更應該給付的金額或是變更給付方式等等,原則上不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我國有一些法規,比如說民法所定的情事變更原則或不安抗辯權等,在過去相對少被主張,現在有機會被主張。
例如在供給契約中,供貨方通常有先行交貨義務,且約定收貨方於收受貨物後一定期間內給付款項。然而收貨方受到疫情影響,發生財務危機,顯然無法於出貨後遵期給付貨款,供貨方可能陷入給付貨品後收不到貨款的風險,但不出貨又可能會有違約風險的兩難中。此時即可考慮行使民法上的「不安抗辯權」,要求收貨方先行給付貨款,達成調整契約約定的效果;反之,若收貨方被主張不安抗辯權,也有反制之道,例如提供證明,以向供貨方確保自身仍有履行契約義務的能力。
此外,像經營商場、戲院等營業場所的公司,可能因為疫情影響,導致不堪負荷租金或權利金等定期性給付的成本,除了可考慮向契約相對人協商調整租金或是授權金以外,亦可援引「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調整契約內容。當然若是出租人在面對承租人提出此一聲請時,亦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可接受的調整方案,以保障自身最大權益。
在破產或重整計畫考量部分,由於疫情關係,導致公司營運大受影響,進而陷入財務困難、甚至瀕臨破產邊緣,此時可能會走向需要向法院聲請重整或破產程序。同樣的,在此防疫期間,遇到交易相對人或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的機率也大幅提升。
至於勞資糾紛預防方面,闕光威提到疫情肆虐期間,亦可能會發生諸如無薪假問題、防疫假問題、居家作業辦法、工時計算、勞工解僱甚至是大量解僱勞工等相關勞動法議題。尤其是預期在此波疫情期間,可能會有解僱一定數量之勞工的需求,基於法令之要求,可能必須依循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要求。
闕光威說,訂定大量解僱保護法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公司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所以要求公司如果要解僱一定數量的勞工時,應該在一定期間之前提供解僱計畫書給主管機關,而所謂一定數量的勞工,要依公司的規模大小予以個案計算。建議公司應妥善規畫,遵循勞動法令謹慎處理相關議題,以預防產生重大勞資糾紛。
最後,還有跨國交易糾紛問題。闕光威指出,我國屬貿易型國家,產業高度仰賴進出口,目前我國公司陸續面臨外國廠商發生財務危機,甚至已逕行向當地法院聲請破產程序,但我國公司仍有高額貨款未獲付清或是貨物仍在海運運送中等情形,可以預期這可能只是一個開端,將來各公司產業皆有可能需面對大量的跨國商務糾紛。建議與廠商隨時聯繫更新相關訊息,並採取相對應因應措施以避事後求償無門。
由於這次疫情嚴重,目前仍無法預見抗疫終點,在環境劇變,導致各公司間所簽訂的契約背景、條件都已大幅改變,進而將來會面對的法律風險亦會層出不窮,闕光威建議盡早進行全盤的規畫及建立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使公司在疫情的衝擊下仍可順利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