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16日裁定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無繼續羈押必要,但限制出境、出海 8 個月,每周需一次向高雄轄區派出所報到,高院裁定林益世不須羈押的原因,是同意讓林益世盡孝道,陪他七旬母親。
林益世本是國民黨栽培的政壇明日之星,但因為涉及收賄等罪被合併判刑 13 年半,其中林益世被控違背職務收賄 6300 萬元的官司,已發回高院更一審,至於林益世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前年被判刑 2 年定讞,日前已獲得假釋。高院昨天審理林益世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林益世向庭上表示,要照顧 70 多歲母親,他絕對不會逃亡,請求以限制住居代替羈押,獲得高院同意。
林益世入獄起因於時任國民黨副主席及行政院祕書長,於擔任立法委員時,以協助中鋼下游廠商「地勇選礦公司」續約為由,涉嫌向地勇公司負責人索取賄款,當時林益世的母親、妻子、舅父都捲入此案。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於2012年10月25日偵查終結此案,將被告林益世與妻、母、舅父等 5 人提起公訴,2013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益世有期徒刑 7 年 4 個月。其餘被告全部獲判無罪。林益世官司目前仍在更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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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入獄起因於時任國民黨副主席及行政院祕書長,於擔任立法委員時,以協助中鋼下游廠商「地勇選礦公司」續約為由,涉嫌向地勇公司負責人索取賄款,當時林益世的母親、妻子、舅父都捲入此案。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於2012年10月25日偵查終結此案,將被告林益世與妻、母、舅父等 5 人提起公訴,2013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益世有期徒刑 7 年 4 個月。其餘被告全部獲判無罪。林益世官司目前仍在更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