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台南市議員洪玉鳳詐領助理費案,台南地方法院8日宣判,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處洪玉鳳及其配偶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4年陸6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2人均褫奪公權5年。
判決書指出,洪玉鳳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擔任台南市第一至三屆之台南市議會議員,郭勝煌為洪玉鳳配偶,擔任洪玉鳳議員服務處主任,統籌服務處之人事運作與經費出及帳務紀錄、並負責向市議會申報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之法定議員補助費等。
▲洪玉鳳的委任律師邱銘峯指出,是否上訴,尊重當事人意願。(圖/記者陳聖璋攝,2020.04.08)
洪玉鳳、郭勝煌於洪玉鳳就任第一屆市議員起,知悉市議員得以每月總額上限新台幣(下同)24萬元(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向議會申報僱用6至8名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費助理,並由議會將助理酬金直接撥款至公費助理帳戶,該筆金額係地方制度法規定,法定項目之補助費用,並非議員薪資,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
洪玉鳳、郭勝煌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與郭榮興等借名公費助理,及有實際擔任助理、但因故不願具名之朱惠芬等人,由郭榮興等6名借名公費助理與陳明峰等9名實際擔任公費助理者,將申辦立帳於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下合稱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交付郭勝煌作為議會核撥公費助理薪資帳戶使用。
自99年12月25日起,由郭勝煌以陳明峰等公費助理與郭榮興等虛報借名公費助理之名義,向市議會申報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並請領最高額度助理費用(含依最高額計算之各年度春節慰勞金),由市議會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款(即公費助理報酬)匯入各該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合計總額1134萬9585元,而詐得該等款項。
對上開犯罪事實,洪玉鳳、郭勝煌均坦認不諱,共同被告即郭榮興等人、證人陳明峰等人證述明確。洪玉鳳、郭勝煌二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規定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郭勝煌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洪玉鳳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應依本條例論罪,並與洪玉鳳構成共同正犯。
被告洪玉鳳係連選連任,是其本案犯行雖橫跨數屆次,惟應認其係基於同一不實申報並挪用補助費用之接續行為,均僅構成一行為。
洪玉鳳委任律師邱銘峯表示,若判決確定,5年之內洪玉鳳無法擔任公職或參選,是否上訴,尊重當事人的決定,邱銘峯認為,檢方上訴機率蠻高的,因為本案檢方起訴認定金額為1183萬餘元,是歷來民意代表涉犯詐領助理費案中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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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玉鳳、郭勝煌於洪玉鳳就任第一屆市議員起,知悉市議員得以每月總額上限新台幣(下同)24萬元(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向議會申報僱用6至8名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費助理,並由議會將助理酬金直接撥款至公費助理帳戶,該筆金額係地方制度法規定,法定項目之補助費用,並非議員薪資,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
洪玉鳳、郭勝煌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與郭榮興等借名公費助理,及有實際擔任助理、但因故不願具名之朱惠芬等人,由郭榮興等6名借名公費助理與陳明峰等9名實際擔任公費助理者,將申辦立帳於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下合稱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交付郭勝煌作為議會核撥公費助理薪資帳戶使用。
自99年12月25日起,由郭勝煌以陳明峰等公費助理與郭榮興等虛報借名公費助理之名義,向市議會申報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並請領最高額度助理費用(含依最高額計算之各年度春節慰勞金),由市議會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款(即公費助理報酬)匯入各該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合計總額1134萬9585元,而詐得該等款項。
對上開犯罪事實,洪玉鳳、郭勝煌均坦認不諱,共同被告即郭榮興等人、證人陳明峰等人證述明確。洪玉鳳、郭勝煌二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規定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郭勝煌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洪玉鳳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應依本條例論罪,並與洪玉鳳構成共同正犯。
被告洪玉鳳係連選連任,是其本案犯行雖橫跨數屆次,惟應認其係基於同一不實申報並挪用補助費用之接續行為,均僅構成一行為。
洪玉鳳委任律師邱銘峯表示,若判決確定,5年之內洪玉鳳無法擔任公職或參選,是否上訴,尊重當事人的決定,邱銘峯認為,檢方上訴機率蠻高的,因為本案檢方起訴認定金額為1183萬餘元,是歷來民意代表涉犯詐領助理費案中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