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黃姓男童多次遭繼父不當管教,台南市社會局將其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詎料竟遭寄養家庭楊姓男童多次性侵,監察院接獲陳情,指南市府相關單位與台南地方法院嚴重疏失,監察院進行調查後,對南市府及台南地方法院提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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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黃童遭繼父多次不當管教,107年3月11日黃童第4度遭繼父不當管教,台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於107年3月12日受理通報,隨即對黃童進行驗傷及緊急安置,107年3月13日上午12時起,對黃童進行72小時緊急安置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3個月。然而,自107年3月13日至同年4月8日,黃童竟遭寄養家庭的楊童多次性侵。

▲寄養家庭房間示意圖。(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107年4月8日上午,寄養家庭監護人至臥室查看,驚見楊童正對黃童做不雅動作,監護人立即制止、隔離兩名男童;而黃童指述自安置起,被性侵約8、9次。台南地院審理後,於107年11月16日裁定楊童應予訓誡之保護處分。

經查,市府於107年3月13日將黃童交付家扶中心,並陪同家扶中心社工前往寄養家庭。在黃童72小時緊急安置期間,市府社工僅於隔(14)日以通訊軌體與家扶中心社工聯繫1次。緊急安置期滿,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則僅以通訊軟體與家扶中心社工聯繫5次。

家扶中心提供初步媒合之寄養家庭名單予市府後,市府依現有資料,已可查悉該寄養家庭中有另名楊姓寄童屬家內性侵的被害人,尚在接受心理輔導中,但市府未依「安置配對考量因素表」所列之各項參考指標,複核寄養家庭狀況及評估可能的風險;又市府社工除交付黃童時曾到訪寄家外,在黃童進入寄家後,未再進行實地訪查,更不知將年幼的黃童與楊童安排睡在同一通舖,未審酌其妥適性,相關複核及監督機制顯不足,台南市政府未善盡監督之責,核有失當。

▲台南地方法院遭監察院糾正。(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黃童在寄養家庭遭楊童多次性侵,南市府於107年4月8日受理通報後,在兒童受創後亟需親子依附關係之際,卻以尊重幼童意願為由,拒絕黃母於同年4月13日及26日申請親子會面,又遲未告知黃童父母該重大事件。調查報告另指出,市府於知悉黃童遭性侵後,為隱匿事實,刻意以不實之理由否准黃母會面之申請。南市府則辯稱,依兒少法第60條規定,市府同意父母探視時應尊重兒童之意願。

調查報告指出,台南地院長期以來,未依司法院訂定之「少年法院(庭)調查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第6點、第7點之規定,對兒少涉及性侵之事件,應由少年法庭法官指揮司法警察進行減述作業,反而要求檢察官指揮警方辦理,再由檢方將卷證移送少年法庭,違反少事法。

台南地院未依司法院發布之函文,妥適裁定及執行保護處分,又違反少事法先議權及司法院所定注意事項,司法院應依法院組織法對台南地院為司法行政之監督。台南地院長期以來對兒少涉及性侵之事件,均由檢察官指揮警方辦理減少重複陳述作業,違反少事法及相關減述作業規定。

▲台南市政府於知悉黃童遭性侵後,為隱匿事實,竟刻意以不實之理由否准黃母會面之申請。(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經查,本件台南地院於107年3月19日以107年度護字第98號裁定黃童繼續安置前,未通知黃童及其父母表示意見,與上開規定不符。黃母不服,對該裁定提起抗告,遭台南地院合議庭裁定駁回。

據司法院謝廳長表示,台南地方法院的做法已有改變,足見台南地院少年法庭在司法院於92年訂定前開減述注意事項(94年10月4日修正)的前提下,經台南警、檢多次溝通,竟不依司法院頒訂的規定辦理,且與少年法庭先議權之基本理念背離。

監察院也特別提醒司法院及衛福部,部分縣市未設置設置緊急安置庇護中心,地方政府在未落實評估前,即交由民間社福機構進行安置,社工員須在緊迫的時限內完成評估及調查報告,造成極大的心理與時間壓力;同時,司法院對於家事法官的專業訓練也應加強。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或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保護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兒童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