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接獲檢舉,台南麻豆區某社團招募會員,標榜加入會員即提供會餐、旅遊、年終尾牙等福利,還有「伴手禮」,疑涉賄選,檢察官黃齡慧積極偵辦,同年月21日向法院聲請被告李男羈押禁見獲准後,於108年12月31日偵查終結,就被告李男及鄭男涉犯賄選罪嫌提起公訴,另被告王男等2人為緩起訴處分。
台南地檢署108年11月20日指揮警、調、憲等單位執行搜索及傳喚,傳喚人數31人,起訴書指出,李男(44年次)設籍台南市麻豆區,於108年11月16日,在台南市麻豆區參加台南第二選區立法委員某候選人之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心生支持之意。
李男遂以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之「台南市麻豆魚丸豬肉工會發展協會」名義,向台南市麻豆區、善化區之不特定選民,散發以台南第二選區某立委候選人為顧問,該候選人之父親為會長之該協會宣傳單,內載只要支付新台幣1200元之會費,「一年內可免費前往特約餐廳用餐4次」(每次每人之餐費至少400元,已預計108年12月16日辦理年終餐會,一桌10人,每桌4000元)。
宣傳單另載有「每年全省旅遊10次以上,旅遊另繳費用」(會員及家屬均可折抵旅遊費用200元),加入會員者另可獲得「魚丸8顆、香腸五節及可口奶滋餅乾2條」(總價值174元至184元),以可獲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合計每人每年總價至少逾3774元至3784元,顯已逾所繳交之會員費用為誘因。
並於散發宣傳單邀集會員時,以LINE通訊軟體,或口頭請求該選區立委選舉有投票權之人,欲加入會員者投票支持該候選人,以此方式向王男及林男(林男與王男均另為緩起訴處分)2人期約賄選,王男及林男亦因此同意加入成為該會會員,並繳交1200元會費,而與李男期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李男復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述宣傳單影像及「(某候選人及其父親姓名),加入會員,好辦事,多多加入會員,多多介紹,親朋好友」等內容之訊息予王、張、林、陳等4人行求賄選,這4人未同意加入會員。
李男將上述宣傳單影像及載有「(某候選人及其父親姓名),麻豆立法委員候選人,有靠山,拜託事情」等內容之訊息傳送予鄭男(43年次),復由鄭男以通訊軟體 LINE 將上述宣傳單影像及載有「招收會員中」等內容之訊息,傳送予陳王、李、尤、王、林、鄭等7人行求賄選,惟該7人並未同意。
檢方認被告李男所為,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期約及行求賄選罪,被告鄭男所為,涉犯同條項之行求賄選罪;王男及林男等2人緩起訴期間均為2年,並均命立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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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遂以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之「台南市麻豆魚丸豬肉工會發展協會」名義,向台南市麻豆區、善化區之不特定選民,散發以台南第二選區某立委候選人為顧問,該候選人之父親為會長之該協會宣傳單,內載只要支付新台幣1200元之會費,「一年內可免費前往特約餐廳用餐4次」(每次每人之餐費至少400元,已預計108年12月16日辦理年終餐會,一桌10人,每桌4000元)。
宣傳單另載有「每年全省旅遊10次以上,旅遊另繳費用」(會員及家屬均可折抵旅遊費用200元),加入會員者另可獲得「魚丸8顆、香腸五節及可口奶滋餅乾2條」(總價值174元至184元),以可獲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合計每人每年總價至少逾3774元至3784元,顯已逾所繳交之會員費用為誘因。
並於散發宣傳單邀集會員時,以LINE通訊軟體,或口頭請求該選區立委選舉有投票權之人,欲加入會員者投票支持該候選人,以此方式向王男及林男(林男與王男均另為緩起訴處分)2人期約賄選,王男及林男亦因此同意加入成為該會會員,並繳交1200元會費,而與李男期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李男復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述宣傳單影像及「(某候選人及其父親姓名),加入會員,好辦事,多多加入會員,多多介紹,親朋好友」等內容之訊息予王、張、林、陳等4人行求賄選,這4人未同意加入會員。
李男將上述宣傳單影像及載有「(某候選人及其父親姓名),麻豆立法委員候選人,有靠山,拜託事情」等內容之訊息傳送予鄭男(43年次),復由鄭男以通訊軟體 LINE 將上述宣傳單影像及載有「招收會員中」等內容之訊息,傳送予陳王、李、尤、王、林、鄭等7人行求賄選,惟該7人並未同意。
檢方認被告李男所為,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期約及行求賄選罪,被告鄭男所為,涉犯同條項之行求賄選罪;王男及林男等2人緩起訴期間均為2年,並均命立悔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