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周姓男子今年7月遭警察開單告發「拒絕停車受稽查而逃逸」,周男主張當時員警攔查過程未使用警笛、警鳴器、呼叫器等示意他停車受檢,只是揮手時說「哈囉!」,以為是在打招呼,彰化地院認定員警攔查動作不明確,撤銷罰單分,可上訴。
周姓男子今年7月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彰化市逆向行駛,經路邊員警制止卻疑似未停車,事後被依拒絕停車受稽查而逃逸等違規開罰,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以為是警察在打招呼,彰化地方法院認定員警執法未使用相關呼叫設備,又未明確說清楚,告知周男「已逆向違規、請停車受檢」,確實可能造成騎士誤解,因此裁定撤銷罰單,周男一萬元免罰。
判決書指出,周男今年7月7日晚上7點多,騎乘機車行經彰化市彰南路西往東逆向行駛,因機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經警察制止時,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被裁處罰鍰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舉發員警證稱,當時執行守望勤務,他面向大竹橋,取締闖紅燈的業務,後來發現背後有機車燈,便用右手向周男招手攔他,但機車沒有停下,逕自駛離並轉入前方巷道內。周男不服,主張員警在路旁未設置警示燈,攔查過程中也未持有指揮棒,員警「招手」、「哈囉」舉動,他並未聽到,後座成員也以為是認識的警察在打招呼,周男申訴未果,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周男從員警背後經過,對員警而言確實猝不及防,但員警應以揮手告知「前方騎士逆向行駛,請停車」,或以警鳴器、警鳴笛、喊話器呼叫方式攔停。否則其動作對一般道路使用者而言,可能會誤認為「打招呼」之意,讓周男無從知悉員警是想制止他逆向,才自行離去,難認有何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違規行為,裁定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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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周男今年7月7日晚上7點多,騎乘機車行經彰化市彰南路西往東逆向行駛,因機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經警察制止時,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被裁處罰鍰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舉發員警證稱,當時執行守望勤務,他面向大竹橋,取締闖紅燈的業務,後來發現背後有機車燈,便用右手向周男招手攔他,但機車沒有停下,逕自駛離並轉入前方巷道內。周男不服,主張員警在路旁未設置警示燈,攔查過程中也未持有指揮棒,員警「招手」、「哈囉」舉動,他並未聽到,後座成員也以為是認識的警察在打招呼,周男申訴未果,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周男從員警背後經過,對員警而言確實猝不及防,但員警應以揮手告知「前方騎士逆向行駛,請停車」,或以警鳴器、警鳴笛、喊話器呼叫方式攔停。否則其動作對一般道路使用者而言,可能會誤認為「打招呼」之意,讓周男無從知悉員警是想制止他逆向,才自行離去,難認有何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違規行為,裁定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