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以免違章受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稅局指出,如果未在月底(12月31日)前繳清108年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自明(109)年1月1日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設博弈網站收中國賭金開名車 嘉檢逮100多人注意!白牌車載客營業 開罰10萬吊照吊牌4個月 立委決戰/嘉市8搶1 每票必爭戰況空前 關鍵字 嘉義縣牌照稅財政稅務局納稅義務人牌照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