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以免違章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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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局指出,如果未在月底(12月31日)前繳清108年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自明(109)年1月1日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