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正副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和張善政13日共同提出《反數位威權宣言》以對抗「楊蕙如網軍事件」,韓國瑜指出「本來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誰是好人,誰是壞人,上帝說了算,但是沒想到,現在網軍說了算」,他強調推出這項宣言象徵「國政配」對維護網路秩序的決心。
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13日簽署《反數位威權宣言》。( 圖 / 記者陳弘志攝 )
韓國瑜透過錄製短片在記者會播出的方式指出「楊蕙如事件弄成滿城風雨,網軍在網路上霸凌,造成一名外交官自殺,這是萬萬想不到的。原來網路霸凌,居然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本來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誰是好人?誰是壞人?上帝說了算。但是沒想到,現在網軍說了算」。
張善政表示「今天對於威權的戒慎恐懼,不是基於黨派利益,而是真正為了台灣民主著想,我們應該回歸法治,用法治的方式來解決,建立好規則。因為台灣是民主多元的社會,就算立場不同,都應該保障每一個人的隱私和言論自由,個人有了隱私及言論自由後,才會有抗衡威權的能力」、「我們作為政治人物的責任,就是要做好表率,我們要嚴肅思考數位科技對時代的影響,我們要建立起良好的規範,而不是利用大家的情緒,去建立另一個威權。所有害怕數位威權的人,請和我們一起支持這項聲明」,張善政並公開在宣言上簽字。
★《反數位威權宣言》全文:
吾人今以數位平台為根、網際網路為本,應主張《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適用於網路虛擬世界,並遵照聯合國決議「數位時代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的內涵,主張國家在近用(access)所有個人資料,都必須遵守與隱私權有關的國際人權義務,並受到第三方有效的監督,更進一步防範掌權者因握有絕對的數位機器而行極權之意志或行動,甚而侵害公民自主與社會福祉。
我們誠心要求所有中華民國的政治人物簽署此宣言,保證:
1. 所有近用(access)個人數位資料的行為,都必須遵守與隱私權有關的國際人權義務,並接受第三方公正團體有效監督。不任意利用數位工具來近用(access)分析與披露個人資料。
(如:利用官股佔大比例之公司取用大數據資料、進行公民行為分析或計算)
2. 所有使用公部門資源的網路廣告與數據分析行為,都應主動公開透明,供全民查詢。
(如:設立 dTaiwan 公部門數位工具及宣發紀錄透明查核系統)
3.不得在公民不知情狀況下,以不透明、不公開方式利用網路數據或數位足跡探測、計算其政治傾向,並以公權力對個人或組織之經營權或工作權造成不正當侵害或影響。
(如:公民應得以在社群平台上自由言論、發表新聞意見,不應受職場威權之壓抑使其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受不正當侵害)
4. 不以公權力或公共資源不當要求數位平台(如 Facebook, LINE)公司或智慧裝置服務提供商,以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方法對公民進行不當分析、思維影響或行為之控制。
(如:以政府標案籠絡民間公司提供不當公民數據分析資料,圖利特定對象; 具聯網攝影功能之公共照明系統、具地理定位偵測與用戶資訊分析之公共數位看板等,應使設置資訊公開透明並接受監督)
5. 除涉及犯罪行為外,個人資料在公部門間流通及調用紀錄,不得拒絕公民申請調閱該記錄。
本簽署人若有違反本宣言之行為,除應接受法律最嚴厲的制裁外,並承諾不再擔任任何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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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13日簽署《反數位威權宣言》。( 圖 / 記者陳弘志攝 )
韓國瑜透過錄製短片在記者會播出的方式指出「楊蕙如事件弄成滿城風雨,網軍在網路上霸凌,造成一名外交官自殺,這是萬萬想不到的。原來網路霸凌,居然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本來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誰是好人?誰是壞人?上帝說了算。但是沒想到,現在網軍說了算」。
張善政表示「今天對於威權的戒慎恐懼,不是基於黨派利益,而是真正為了台灣民主著想,我們應該回歸法治,用法治的方式來解決,建立好規則。因為台灣是民主多元的社會,就算立場不同,都應該保障每一個人的隱私和言論自由,個人有了隱私及言論自由後,才會有抗衡威權的能力」、「我們作為政治人物的責任,就是要做好表率,我們要嚴肅思考數位科技對時代的影響,我們要建立起良好的規範,而不是利用大家的情緒,去建立另一個威權。所有害怕數位威權的人,請和我們一起支持這項聲明」,張善政並公開在宣言上簽字。
★《反數位威權宣言》全文:
吾人今以數位平台為根、網際網路為本,應主張《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適用於網路虛擬世界,並遵照聯合國決議「數位時代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的內涵,主張國家在近用(access)所有個人資料,都必須遵守與隱私權有關的國際人權義務,並受到第三方有效的監督,更進一步防範掌權者因握有絕對的數位機器而行極權之意志或行動,甚而侵害公民自主與社會福祉。
我們誠心要求所有中華民國的政治人物簽署此宣言,保證:
1. 所有近用(access)個人數位資料的行為,都必須遵守與隱私權有關的國際人權義務,並接受第三方公正團體有效監督。不任意利用數位工具來近用(access)分析與披露個人資料。
(如:利用官股佔大比例之公司取用大數據資料、進行公民行為分析或計算)
2. 所有使用公部門資源的網路廣告與數據分析行為,都應主動公開透明,供全民查詢。
(如:設立 dTaiwan 公部門數位工具及宣發紀錄透明查核系統)
3.不得在公民不知情狀況下,以不透明、不公開方式利用網路數據或數位足跡探測、計算其政治傾向,並以公權力對個人或組織之經營權或工作權造成不正當侵害或影響。
(如:公民應得以在社群平台上自由言論、發表新聞意見,不應受職場威權之壓抑使其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受不正當侵害)
4. 不以公權力或公共資源不當要求數位平台(如 Facebook, LINE)公司或智慧裝置服務提供商,以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方法對公民進行不當分析、思維影響或行為之控制。
(如:以政府標案籠絡民間公司提供不當公民數據分析資料,圖利特定對象; 具聯網攝影功能之公共照明系統、具地理定位偵測與用戶資訊分析之公共數位看板等,應使設置資訊公開透明並接受監督)
5. 除涉及犯罪行為外,個人資料在公部門間流通及調用紀錄,不得拒絕公民申請調閱該記錄。
本簽署人若有違反本宣言之行為,除應接受法律最嚴厲的制裁外,並承諾不再擔任任何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