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存老街區歷史風貌、鼓勵屋主保留老屋部分舊建築、維持舊有風貌,高雄市議會在本會期提案制定「歷史價值街區或老屋保存再發展自治條例」,昨(10)日三讀通過。這項全國首創的自治條例,將提供高雄的老屋屋主,兼顧文史保存與現代生活需要的全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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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目前有700多幢不具文資身分,卻可能有歷史價值的老屋。「不具文資身分」指的是並非古蹟或歷史建築,因此也不受到文資法的保護和限制。屋主在面臨改建的需求時,往往選擇直接拆除,以在現行的法規下取得最大的空間使用效率。

▲高雄市議會舉行「老屋保存自治條例」公聽會,由市議員吳益政擔任主持人。(圖/吳益政服務處提供)

今年10月,高雄市議會舉行公聽會,由市議員吳益政擔任主持人,邀集多位學者專家、建築師、文史團體、及市府文化局、都發局、建管處、法制局,針對老屋保存的問題與自治條例的制定進行討論,並在同月28日正式提案。昨天議會二三讀會中,高閔琳、簡煥宗、黃文益、陳致中等多位議員都針對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及老屋的認定等問題發言。

「歷史價值街區或老屋保存再發展自治條例」的提案人,市議員吳益政表示,本自治條例的制定主要有兩大精神,第一是「兼顧保存與利用」:過去如果想要保留舊建築,就必須整幢保留,一旦拆除或修建,就要依照現行建築法規,適用較低的建蔽率,縮小建築面積。許多屋主其實也有意願保留歷史文化,但又碰到使用上改建或增建的需求,考量之下,最終還是選擇拆除重建。新的自治條例,提供老屋「部分保留」的選項,參考歐洲、日本的做法,將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部分保留,這一部分可以免計建蔽率,改建或增建的部分則還是要遵照現行法規。

另一個重要價值,是「尊重老屋既有設計」:很多50年、60年以上的老屋,是在現有的建築法規訂定之前興建的,在騎樓設置、截角退縮等方面,當然就不符合現有規定。本次自治條例的制定,也對這樣的情況予以放寬,讓老屋在進行修建之後,可以保留原本的騎樓與截角設計。

為配合「歷史價值街區或老屋保存再發展自治條例」的制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也在本會期提案修正。修正案已經在昨日會中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