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雲林男子吳孟學酒駕撞死人後逃逸,父親出面頂替。吳父頂替判刑3月,吳孟學過失致死判刑6月均已確定。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吳孟學針對肇事逃逸判刑1年6月的上訴,全案定讞。
吳孟學為雲林縣菜販兼義消,民國106年6月28日晚間酒後駕車,於四湖鄉侵入對向車道,撞死呂姓騎士。吳孟學肇事逃逸步行返家,吳父得知後趕到現場,向員警謊稱是肇事者。
承辦檢察官事後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離開現場的駕駛是年輕人,與自首的吳父顯然不同,懷疑吳父頂替,吳孟學則於案發翌日晚間向警方坦承肇事。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依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判處吳父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就吳孟學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7月,肇事逃逸罪判刑1年6月,2罪應執行2年徒刑。吳父頂替罪未上訴而定讞。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吳孟學雖為菜販,但案發時並非執行業務中,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此部分不得上訴而確定。
此外,二審考量吳孟學身為義消,應較常人更清楚肇事逃逸對被害人所生的危害,肇事逃逸罪維持1年6月徒刑。
吳孟學針對肇事逃逸罪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因此確定。(編輯:李錫璋)1081210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承辦檢察官事後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離開現場的駕駛是年輕人,與自首的吳父顯然不同,懷疑吳父頂替,吳孟學則於案發翌日晚間向警方坦承肇事。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依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判處吳父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就吳孟學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7月,肇事逃逸罪判刑1年6月,2罪應執行2年徒刑。吳父頂替罪未上訴而定讞。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吳孟學雖為菜販,但案發時並非執行業務中,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此部分不得上訴而確定。
此外,二審考量吳孟學身為義消,應較常人更清楚肇事逃逸對被害人所生的危害,肇事逃逸罪維持1年6月徒刑。
吳孟學針對肇事逃逸罪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因此確定。(編輯:李錫璋)1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