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環保局今(29)日表示,行政院環保署在生煤管制政策上朝令夕改。對此,環保署回應,台中火力發電廠10%容許差值為「操作許可」的規定,但台中市環保局將「生煤許可」規定套入,「實乃誤解法令,張冠李戴之舉」。
環保署指出,2018年8月1日前的「空氣污染法防制法」(空污法)中,許可制度區分為依24條「工廠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操作許可),以及28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許可」(生煤許可),前者著重工廠製程的操作條件管理,後者著重生煤的流向管制,管理上分屬不同法條及不同管制規範與概念,二者不可混淆。
環保署表示,台中火力發電廠10%容許差值為操作許可的規定,台中市環保局不察法令規定不同,卻硬將生煤許可的規定套入操作許可,甚至以環保2016年函文高雄市解釋生煤許可的函文,認為環保署管制政策朝令夕改,「實乃誤解法令,張冠李戴之舉」。
環保署強調,原空污法第28條的生煤許可其目的在於生煤流向管理,因此分別有販賣許可證與使用許可證的設計,取得販賣許可證的業者僅能將其生煤賣給取得使用許可證的業者,因此販賣者賣出與使用者購入的數量需一致,依此進行流向管控並申報,自然沒有10%的容許差值。
另一方面,環保署表示,操作許可管理就不同,在工廠實際製程運作過程中,其廠內操作的生煤除來自每年生煤許可購買量外,也包含原廠內的庫存量,因此當工廠使用時,基於廠內量秤設備可能存有誤差,於確保符合排放標準的前提下,讓製程相關操作條件有容許誤差,兼顧操作面與實務管理面。
環保署舉例, 2017年就曾收到雲林縣政府函詢,業者超過操作許可核定生煤量時,是否可以處分?該署當時已說明在10%範圍內並無違反空污法,已明確指明這樣的管制概念。
環保署呼籲,地方政府應確實了解法規管制的意涵內容,回歸法治與專業角度,審查轄內公私場所申請的許可案件,要求轄內業者妥善操作其固定污染源與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可符合相關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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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台中火力發電廠10%容許差值為操作許可的規定,台中市環保局不察法令規定不同,卻硬將生煤許可的規定套入操作許可,甚至以環保2016年函文高雄市解釋生煤許可的函文,認為環保署管制政策朝令夕改,「實乃誤解法令,張冠李戴之舉」。
環保署強調,原空污法第28條的生煤許可其目的在於生煤流向管理,因此分別有販賣許可證與使用許可證的設計,取得販賣許可證的業者僅能將其生煤賣給取得使用許可證的業者,因此販賣者賣出與使用者購入的數量需一致,依此進行流向管控並申報,自然沒有10%的容許差值。
另一方面,環保署表示,操作許可管理就不同,在工廠實際製程運作過程中,其廠內操作的生煤除來自每年生煤許可購買量外,也包含原廠內的庫存量,因此當工廠使用時,基於廠內量秤設備可能存有誤差,於確保符合排放標準的前提下,讓製程相關操作條件有容許誤差,兼顧操作面與實務管理面。
環保署舉例, 2017年就曾收到雲林縣政府函詢,業者超過操作許可核定生煤量時,是否可以處分?該署當時已說明在10%範圍內並無違反空污法,已明確指明這樣的管制概念。
環保署呼籲,地方政府應確實了解法規管制的意涵內容,回歸法治與專業角度,審查轄內公私場所申請的許可案件,要求轄內業者妥善操作其固定污染源與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可符合相關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