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合約雖具效力,但若不慎遇到惡房東權益易受損,若租約經過公證,更能保障自身權益。專家表示,租約經公證後,房東若不依約返還押金,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必曠日廢時的打官司,並且若5年以上的長期租約,經由公證後,不受《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保護,即便換了新房東,仍可居住到租約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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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表示,為減少租屋糾紛,租賃雙方可於簽約時加一道租約公證手續,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公證,就租賃契約作成公證書予以認證,對房客的保障在於,租期屆滿時,房東若無故不返還押金,房客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房東也可以針對租客不依合約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等情況,依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除此,劉韋德進一步說明,《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只要是租約未經過公證,其期限又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者即不適用,因此簽訂長期合約時,租約應經公證,如此一來,即便換了新房東,仍可使用到期限屆滿,較具保障。

劉韋德提醒,租賃公證時,應攜帶租賃契約書、公證請求書及雙方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房東另要帶權狀影本、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若是法人則須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證費用依《公證法施行細則》規定,以「租金總額」、「房屋公告現值」兩者金額較高者為標的價額,加上房屋押金或保證金金額之後,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繳納不同的公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