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一案,是港府修訂「送中條例」的藉口及「反送中」運動的導火線,即便送中條例今天(10/23)在立法會被正式撤回,該案依舊沒有擺脫被政治操作的命運。
擔任中國政協委員的香港牧師管浩鳴日前宣稱,回國後被依「洗錢罪」判刑29月的陳同佳,將於今日(10/23)出獄後來台「自首」,不僅引發台港雙方的連串攻防,更在台灣釀成巨大風暴。
如今陳同佳雖然又說「暫時不會來」,但還是有必要搞清楚,這兩天來的紛紛擾擾到底在吵什麼?台灣又該如何接招?
第一個重點是,台灣和香港,到底誰該審判陳同佳?
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香港人,案發地點在台灣,從法律面來看,台灣和香港其實都有司法管轄權,更精確地說是「審判權」,並無誰比較優先的問題,去爭辯「誰有審判權」意義其實不大。那麼從實務面來看呢?
陳同佳在香港受審時,就曾自白在台灣殺人,卻在審理時被排除,關鍵原因香港方缺乏證據(兇器、屍體、犯案地點都在台灣)而難以處理,所以最後僅以洗錢罪判刑。
換句話說,如果我國政府堅持「香港優先審判」,先不管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腳,首先該做的是「交付調查證據」,也就是「司法互助」。因為中國的阻撓,台港之間始終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造成雙方沒有互助的明確依據。
如今,香港再度拋球,表示「台灣若對港方有證據方面的要求,只要在法律上可以做到,相信政府都會配合。」到底要先簽司法互助,還是先實質司法互助,未來是否比照辦理,相信將會成為下一輪交鋒的重點。
第二個重點是,該不該接受陳同佳的「投案」?
我國的法務部、內政部及陸委會,第一時間分別以「香港應該審判」、「已將陳男列入境管」及「陳男被自首是違反常理的政治操作」為由,拒絕接受陳同佳的「自首」,招致極大的批評。
結果,政府隔天立刻改口說「香港不審台灣審」,並以「台灣警方去香港逮人」為前提來接受陳同佳的投案,港府則在深夜發文拒絕了這項前提。因此,接下來的問題是,台灣還要不要接受投案?
誠然,陳同佳被香港政府及中國政協管浩鳴宣布「自首」,當然不符常理,當然是政治操作,但陳男畢竟是台灣發布通緝的嫌犯,無論如何來台,一入境就是該依法逮捕偵辦。再以其他理由拒絕入境,在法理上實在站不住腳。
第三個重點是,如何在伸張正義時,捍衛我國的主權,不被中國穿小鞋?
首先該做的,就是堅守專業及站穩法理立場,否則明明知道對方是政治操作,想藉此見縫插針,結果卻因為我方政府一堆失言,把縫撐得更大,才是真正落入了陷阱。
其次要做的,是繼續把球丟回香港。站在司法互助的立場上,雖然「派員逮捕」已被香港拒絕,但我方還是可以持續表示「歡迎投案」的立場,並且要求香港協助提供證據,乃至於協助把陳男送過來。如果連這樣都拒絕或拖延,那「無法伸張正義」的責任,就清楚地落在香港方。
最後,站穩法理立場,持續要求接受陳男投案,讓無謂的爭議消音,反而更能讓「台港缺乏司法互助」的責任,讓大家看得更清楚。
換句話說,香港如果真的關心台灣的伸張正義,就應該不設前提,儘快把已被台灣通緝在案的陳同佳送來,讓我國警檢依法處理;
中國如果真的關心台灣的伸張正義,不如先從好好遵循「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把我們要了很久的通緝犯們送回來,或是起碼派管浩鳴幫忙去「勸喻」陳由豪、羅福助、朱安雄、白鴻森等國民黨貪官回台投案。
中國想讓台灣穿小鞋的政治操作伎倆,陳同佳案不是第一案,也不會是最後一案,正是因為這樣,我國才更要站穩民主法治的立場,無論對內及對外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作者:李兆立/時代力量發言人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至opinion@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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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陳同佳雖然又說「暫時不會來」,但還是有必要搞清楚,這兩天來的紛紛擾擾到底在吵什麼?台灣又該如何接招?
第一個重點是,台灣和香港,到底誰該審判陳同佳?
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香港人,案發地點在台灣,從法律面來看,台灣和香港其實都有司法管轄權,更精確地說是「審判權」,並無誰比較優先的問題,去爭辯「誰有審判權」意義其實不大。那麼從實務面來看呢?
陳同佳在香港受審時,就曾自白在台灣殺人,卻在審理時被排除,關鍵原因香港方缺乏證據(兇器、屍體、犯案地點都在台灣)而難以處理,所以最後僅以洗錢罪判刑。
換句話說,如果我國政府堅持「香港優先審判」,先不管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腳,首先該做的是「交付調查證據」,也就是「司法互助」。因為中國的阻撓,台港之間始終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造成雙方沒有互助的明確依據。
如今,香港再度拋球,表示「台灣若對港方有證據方面的要求,只要在法律上可以做到,相信政府都會配合。」到底要先簽司法互助,還是先實質司法互助,未來是否比照辦理,相信將會成為下一輪交鋒的重點。
第二個重點是,該不該接受陳同佳的「投案」?
我國的法務部、內政部及陸委會,第一時間分別以「香港應該審判」、「已將陳男列入境管」及「陳男被自首是違反常理的政治操作」為由,拒絕接受陳同佳的「自首」,招致極大的批評。
結果,政府隔天立刻改口說「香港不審台灣審」,並以「台灣警方去香港逮人」為前提來接受陳同佳的投案,港府則在深夜發文拒絕了這項前提。因此,接下來的問題是,台灣還要不要接受投案?
誠然,陳同佳被香港政府及中國政協管浩鳴宣布「自首」,當然不符常理,當然是政治操作,但陳男畢竟是台灣發布通緝的嫌犯,無論如何來台,一入境就是該依法逮捕偵辦。再以其他理由拒絕入境,在法理上實在站不住腳。
第三個重點是,如何在伸張正義時,捍衛我國的主權,不被中國穿小鞋?
首先該做的,就是堅守專業及站穩法理立場,否則明明知道對方是政治操作,想藉此見縫插針,結果卻因為我方政府一堆失言,把縫撐得更大,才是真正落入了陷阱。
其次要做的,是繼續把球丟回香港。站在司法互助的立場上,雖然「派員逮捕」已被香港拒絕,但我方還是可以持續表示「歡迎投案」的立場,並且要求香港協助提供證據,乃至於協助把陳男送過來。如果連這樣都拒絕或拖延,那「無法伸張正義」的責任,就清楚地落在香港方。
最後,站穩法理立場,持續要求接受陳男投案,讓無謂的爭議消音,反而更能讓「台港缺乏司法互助」的責任,讓大家看得更清楚。
換句話說,香港如果真的關心台灣的伸張正義,就應該不設前提,儘快把已被台灣通緝在案的陳同佳送來,讓我國警檢依法處理;
中國如果真的關心台灣的伸張正義,不如先從好好遵循「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把我們要了很久的通緝犯們送回來,或是起碼派管浩鳴幫忙去「勸喻」陳由豪、羅福助、朱安雄、白鴻森等國民黨貪官回台投案。
中國想讓台灣穿小鞋的政治操作伎倆,陳同佳案不是第一案,也不會是最後一案,正是因為這樣,我國才更要站穩民主法治的立場,無論對內及對外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作者:李兆立/時代力量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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