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4月7日台灣化纖芳香烴三廠氣爆案,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城指揮保七總隊與臺西警分局偵辦,被告郭姓廠長等7人涉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嫌,事證明確,已偵查終結,對被告7人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被告等7人分別為芳香烴三廠之廠長、製程課長、檢核值班主管、保養人員、值班盤控人員、領班人員、現場巡檢人員,長期對管線疏於檢查、保養及維修,致芳香烴三廠200區去丁烷塔3C250至3E254間之10吋液化石油氣管線逐漸減薄,而無法承受管內壓力,造成破裂洩漏管內之液化石油氣。
▲同日下午1時55分許散熱風扇與其外殼摩擦產生火花,引爆洩漏在外之液化石油氣而起火燃燒、爆炸。(圖/記者蘇榮泉翻攝,2019.08.23)
黃怡華指出,被告等7人均明知10吋液化石油氣管線所輸送之液化石油氣閃火點為-100℃,若有洩漏情事,情況急迫而無法立即架設鷹架接近破裂處沖吹稀釋濃度及維修情形下,應立即關閉該管線運作,以阻止液化石油氣繼續外洩,並進行灑水降溫,以避免爆炸,
黃怡華表示,民國108年4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現場巡檢人員發現管線破裂後,遂層通報至廠長,惟僅以加強巡視之方式監看破裂情形,無人依其本職專業,執行停止管線運作及灑水等預防措施,致管線洩漏處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造成之強勁氣流,使該區3E254-B散熱風扇與其外殼摩擦產生火花,引爆洩漏在外之液化石油氣而起火燃燒、爆炸,燒燬管線及機器設備,致生公共危險。
經檢察官親至現場履勘2次,陸續傳喚被告7人及相關證人,並分析火災調查報告後,認被告涉犯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嫌事證明確而起訴被告等7人。
黃怡華強調,被告7人分別擔任廠長、製程課長、檢核值班主管、保養人員、值班盤控人員、領班人員、現場巡檢人員之職,對其職掌之業務具有專業及經驗,均對本案具有高度危險性之管線具有維修、檢測、防止該管線造成危害之義務,竟任管線日漸耗損減薄,致管線內氣體外漏,釀此嚴重災害,應予非難。本案之偵辦,宣示地檢署打擊犯罪之決心,懲治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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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怡華指出,被告等7人均明知10吋液化石油氣管線所輸送之液化石油氣閃火點為-100℃,若有洩漏情事,情況急迫而無法立即架設鷹架接近破裂處沖吹稀釋濃度及維修情形下,應立即關閉該管線運作,以阻止液化石油氣繼續外洩,並進行灑水降溫,以避免爆炸,
黃怡華表示,民國108年4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現場巡檢人員發現管線破裂後,遂層通報至廠長,惟僅以加強巡視之方式監看破裂情形,無人依其本職專業,執行停止管線運作及灑水等預防措施,致管線洩漏處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造成之強勁氣流,使該區3E254-B散熱風扇與其外殼摩擦產生火花,引爆洩漏在外之液化石油氣而起火燃燒、爆炸,燒燬管線及機器設備,致生公共危險。
經檢察官親至現場履勘2次,陸續傳喚被告7人及相關證人,並分析火災調查報告後,認被告涉犯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嫌事證明確而起訴被告等7人。
黃怡華強調,被告7人分別擔任廠長、製程課長、檢核值班主管、保養人員、值班盤控人員、領班人員、現場巡檢人員之職,對其職掌之業務具有專業及經驗,均對本案具有高度危險性之管線具有維修、檢測、防止該管線造成危害之義務,竟任管線日漸耗損減薄,致管線內氣體外漏,釀此嚴重災害,應予非難。本案之偵辦,宣示地檢署打擊犯罪之決心,懲治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