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香港的外交圈發生一件大事,但台灣關注這件事的人一直到今天才逐漸變多。在此先簡單交代一下目前能掌握的事情始末:
鄭文傑(Simon Cheng)任職於英國駐港領事館的蘇格蘭國家發展局(SDI),他在8月8日至深圳出差,當天晚上搭高鐵回香港時失蹤。英國駐港領事館表示正全力協助。
事情始末我寫得很簡單,因為有太多環節還待查證,所以我只寫我看到的「事實」(facts)。
由於香港的反送中風波,加上中國及英國近日的外交不愉快,外界風向自然導向這是中國對英國外交人員的不當逮捕或迫害。但,由於我們目前根本無從得知鄭文傑因為何種原因被逮捕,所以我會建議大家先保持耐性關注後續發展。
根據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耿爽的說法,鄭文傑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被深圳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日。但這說法與家屬認知顯然有落差,鄭的家屬表示從未接獲政府有關鄭遭到行政拘留的正式通知,且律師亦無法會見鄭文傑。(註:中共官媒《環球網》22日發布獨家消息,指鄭文傑是「因嫖妓在深圳被拘」。)
我認為有幾個層面值得觀察。
第一,中國有沒有違反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例如第29條「人身不得侵犯」或第31條「刑事豁免」?
中文條文如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55
這一點需要更多事實查證。首先,鄭文傑是不是外交官?或者這樣問,他在香港的官方身分,享有多大程度的外交特權禮遇?
他任職於SDI,從事的業務跟推廣蘇格蘭商務相關。我對這個單位不熟,但看起來比較類似台灣的外貿協會(TAITRA)之類的半官方商務駐外單位。
所以他的身分享有多大程度的外交特權禮遇,要看中英兩國原本的作法。外交官的民事或刑事豁免都是白紙黑字,雙方寫的很清楚,同一個大使館內,館長、館員所適用的特權禮遇可能都不盡相同。
我爬了一些新聞,有人說鄭是「職員」,有人說是「雇員」,英文媒體的用法是staff,我還沒看到用consul (領事)的稱呼。職員指的是正式外交人員,雇員是contractor。總之,不同身分有不同的禮遇特權,這部分需要英方出面說明才能得知。
第二,如何解得這案子的外交意涵?
我直覺聯想到的是,被中國拘禁的加拿大(前)外交官康明凱(Michael Kovrig)。康明凱當時被逮捕,中國政府堅持他不具外交人員身分,所以不適用上述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康明凱事件,被放在華為財務長孟晚舟遭到加拿大政府逮捕且美國政府想要引渡她去美國受審的脈絡下來看。而鄭文傑事件,會不會被視為英國跟中國針對香港抗爭反送中事件的犧牲品?令人憂心。
中共抓人後,外界幾乎沒辦法掌握當事人資訊,連審判罪名都任由中共定罪。現在看起來,反對香港逃犯條例是完全正確的。
順帶一提,據聞鄭被逮捕的地點屬於中國(而非香港)領土(香港西九龍「一地兩檢」高鐵站的中國側),適用中國法律。
第三,鄭文傑是英國人還是香港人?
這個資訊一直到今日才逐漸明朗。如果沒有更新資訊,那可以確認鄭文傑是持有英國海外護照的「香港人」,這本護照就是所謂的BNO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BNO是九七回歸前,英國政府大量發給香港居民的一種護照,主要是給予入境英國的便利性。嚴格來說,持有這本護照並不等於享有一般海外英國公民的完整權利,包括領事保護權。
最重要的是,中國政府並不承認BNO護照。中國跟香港之間的機場或高鐵等國境入出境點(port of entry),不承認這本BNO護照的效力。所以鄭文傑從香港入境中國「內地」,持的是《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這也解釋了耿爽在記者會中對這件事的定調:這是中國的國內事務,鄭文傑是香港人也是中國人。如果中國政府的基調如此,那鄭文傑的案子就會很棘手,因為這表示英國駐港領事館的介入空間就會緊縮。
鄭文傑的身份也會影響本文第一點所討論的外交特權禮遇。如果他是香港人,在SDI及英國駐港領事館就是一個當地雇員的工作身份,那恐怕他的外交特權就很有限。
第四,跟台灣的關聯性在哪?
有。首先,鄭的女友是台灣人。再者,鄭曾經就讀台大政治系國際關係組,當年是香港僑生。但除此之外,目前跟台灣沒什麼關係。但很難保證,未來中共不會拿在港的台灣公民甚至是官員祭旗。
情感上我希望鄭文傑安然無事,但前提是他在司法上站得住腳。目前鄭的家屬十分憂心,正透過律師全力尋找鄭的下落。大家可以跟我一起持續關注。
這涉及他國(中國)司法案件,我以個人身分評論,非以外交部或外交人員身分。
●作者:劉仕傑/中華民國外交官,曾派駐中華民國駐帛琉大使館及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opinion@nownews.com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事情始末我寫得很簡單,因為有太多環節還待查證,所以我只寫我看到的「事實」(facts)。
由於香港的反送中風波,加上中國及英國近日的外交不愉快,外界風向自然導向這是中國對英國外交人員的不當逮捕或迫害。但,由於我們目前根本無從得知鄭文傑因為何種原因被逮捕,所以我會建議大家先保持耐性關注後續發展。
根據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耿爽的說法,鄭文傑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被深圳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日。但這說法與家屬認知顯然有落差,鄭的家屬表示從未接獲政府有關鄭遭到行政拘留的正式通知,且律師亦無法會見鄭文傑。(註:中共官媒《環球網》22日發布獨家消息,指鄭文傑是「因嫖妓在深圳被拘」。)
我認為有幾個層面值得觀察。
第一,中國有沒有違反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例如第29條「人身不得侵犯」或第31條「刑事豁免」?
中文條文如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55
這一點需要更多事實查證。首先,鄭文傑是不是外交官?或者這樣問,他在香港的官方身分,享有多大程度的外交特權禮遇?
他任職於SDI,從事的業務跟推廣蘇格蘭商務相關。我對這個單位不熟,但看起來比較類似台灣的外貿協會(TAITRA)之類的半官方商務駐外單位。
所以他的身分享有多大程度的外交特權禮遇,要看中英兩國原本的作法。外交官的民事或刑事豁免都是白紙黑字,雙方寫的很清楚,同一個大使館內,館長、館員所適用的特權禮遇可能都不盡相同。
我爬了一些新聞,有人說鄭是「職員」,有人說是「雇員」,英文媒體的用法是staff,我還沒看到用consul (領事)的稱呼。職員指的是正式外交人員,雇員是contractor。總之,不同身分有不同的禮遇特權,這部分需要英方出面說明才能得知。
第二,如何解得這案子的外交意涵?
我直覺聯想到的是,被中國拘禁的加拿大(前)外交官康明凱(Michael Kovrig)。康明凱當時被逮捕,中國政府堅持他不具外交人員身分,所以不適用上述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康明凱事件,被放在華為財務長孟晚舟遭到加拿大政府逮捕且美國政府想要引渡她去美國受審的脈絡下來看。而鄭文傑事件,會不會被視為英國跟中國針對香港抗爭反送中事件的犧牲品?令人憂心。
中共抓人後,外界幾乎沒辦法掌握當事人資訊,連審判罪名都任由中共定罪。現在看起來,反對香港逃犯條例是完全正確的。
順帶一提,據聞鄭被逮捕的地點屬於中國(而非香港)領土(香港西九龍「一地兩檢」高鐵站的中國側),適用中國法律。
第三,鄭文傑是英國人還是香港人?
這個資訊一直到今日才逐漸明朗。如果沒有更新資訊,那可以確認鄭文傑是持有英國海外護照的「香港人」,這本護照就是所謂的BNO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BNO是九七回歸前,英國政府大量發給香港居民的一種護照,主要是給予入境英國的便利性。嚴格來說,持有這本護照並不等於享有一般海外英國公民的完整權利,包括領事保護權。
最重要的是,中國政府並不承認BNO護照。中國跟香港之間的機場或高鐵等國境入出境點(port of entry),不承認這本BNO護照的效力。所以鄭文傑從香港入境中國「內地」,持的是《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這也解釋了耿爽在記者會中對這件事的定調:這是中國的國內事務,鄭文傑是香港人也是中國人。如果中國政府的基調如此,那鄭文傑的案子就會很棘手,因為這表示英國駐港領事館的介入空間就會緊縮。
鄭文傑的身份也會影響本文第一點所討論的外交特權禮遇。如果他是香港人,在SDI及英國駐港領事館就是一個當地雇員的工作身份,那恐怕他的外交特權就很有限。
第四,跟台灣的關聯性在哪?
有。首先,鄭的女友是台灣人。再者,鄭曾經就讀台大政治系國際關係組,當年是香港僑生。但除此之外,目前跟台灣沒什麼關係。但很難保證,未來中共不會拿在港的台灣公民甚至是官員祭旗。
情感上我希望鄭文傑安然無事,但前提是他在司法上站得住腳。目前鄭的家屬十分憂心,正透過律師全力尋找鄭的下落。大家可以跟我一起持續關注。
這涉及他國(中國)司法案件,我以個人身分評論,非以外交部或外交人員身分。
●作者:劉仕傑/中華民國外交官,曾派駐中華民國駐帛琉大使館及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opinion@now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