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議員林騰煌涉及賄選,被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林騰煌否認犯行將上訴;不過,宜蘭縣議會今(19)日收到內政部函文表示,依據《選罷法》,自判決之日起,林騰煌議員職權必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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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區選出的宜蘭縣議員林騰煌,去年縣議員選舉期間,涉嫌以每票新台幣1000元之代價,自行向該選區林姓民眾一家人進行買票,請求投票支持當選。案經宜蘭地方法院於本(7)月4日判處林騰煌有期徒刑3年2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民事部分也於17日判決當選無效。

林騰煌雖表示將上訴到底,但宜蘭縣議會及林騰煌本人,今日都收到內政部的函文;函文中表示,依據《選罷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當選人犯同法第97條第1項至第3項、第99條第1項、第2項、第100條第1項至3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或其他預備犯或第103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因此,林騰煌將不得出席議會,也不能參與表決,但其議員身分依然存在;而依據《選罷法》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也就是林騰煌若二審改判無罪,而任期尚未屆滿,則必須予以復職。

宜蘭縣議會說,林騰煌自本月4日起,有四項費用不能領取,包括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及出國考察費;另研究費、保險費、助理補助費、為民服務費、健康檢查費則不受影響,可以照常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