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預計最快第4季上路,而施行2年期滿後1年內,財政部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施行日期。會計師則提醒,個人台商除應關注3大資金議題之外,境外資金匯回前也要自己先搞清楚4問題,包括釐清資金性質來源、擬定投資計畫、備妥文件等作業程序,並確認相關責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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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通過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主要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投資的租稅優惠,首年匯回享稅率8%,第2年10%,若在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再申請退回稅款50%,相當於稅率再減半為4%、5%,希望吸引台商資金回流。

不過,匯回資金須存入專戶控管5年,自第6年開始得分年提取1/3,自由運用5%資金,另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避免炒房,若違反規定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另台商須在申請日起2年內將資金匯回。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則認為,這對台商來講無疑是吃下了海外資金管理的定心丸,而財政部祭出的3支箭已算全部到位。但洪連盛建議,為因應資金回台,台商應關注3大資金議題,包括回台資金的來源、回台資金的性質及回台資金的彈性。

在回台資金的來源部分,洪連盛指出,台商境外資產的布局多樣性,包含個人持有銀行存款、金融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及透過公司持有的前類各項資產,因此台商此時要回台的資金必須考量其來源種類,若為現有的個人銀行存款或金融投資,其回台的移動成本或機會成本相對好掌控。

但資金來源來自於股權投資或不動產投資,以及來自於透過公司持有的各類資產,若將其轉換為個人持有的現金再回台,可能須考量資產所在地國家的資金轉換成本,譬如資本利得稅、過戶成本及其他行政成本。

在回台資金的性質部分,預計回台的資金來源種類涉及到如何適用財政部資金回台解釋令或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若台商可以辨認境外資金來源是屬於3種免稅海外資金免稅,包含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也就是本金);2、屬於海外所得,但已課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3、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均屬免課稅的資金。前項資金可充分使用「國稅局輔導窗口」及「海外資金回台解釋令」,進一步提供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不用擔心課稅的問題。

若資金屬於無法適用免稅的3種海外資金,則可以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將境外資金匯外匯存款專戶,除5%以內的資金可自由運用外,尚可在25%的限度內,透過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投資金融商品。亦可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經經濟部核准後資金直接實質投資國內產業或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

在回台資金的彈性方面,洪連盛分析,透過「國稅局輔導窗口」及「海外資金回台解釋令」回台的資金,在確認課稅與否並補稅後,該項資金並無使用限制。但透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有5+3年的資金管制期,對於投資標的及資金使用亦有特定限制。

此外,洪連盛指出,境外資金匯回前也應搞清4大問題,包括一、盤點清理資金回台的來源、性質、及資金回台後的運用規畫,評估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或財政部資金回台解釋令。

二、關注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的內容,預先準備申請文件。三、評估預備實質投資的產業內容,擬具投資計畫方向。四、了解申請及年度報備程序,確認適用專法應盡的責任義務。

有關附帶決議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2年期滿後1年內,財政部應報請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因此,未來營利事業及個人在年度結算申報將會比現狀更為複雜,而且申報時將需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譬如CFC持股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受控外國企業的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洪連盛建議,台商也應著手準備因應CFC上路,境外租稅天堂公司的帳務應依據台灣認可的會計原則合規帳務紀錄,並思考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確保公司會計帳務品質,以配合CFC上路後的合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