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杜絕法院離譜判決,避免「恐龍法官」讓民眾對司法失去信心。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28)日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過去人民必須透過民間團體來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這次修法讓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能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可以直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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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制度改革上,三讀條文規定,法官如果有違反法官倫理、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等狀況,涉及情節重大,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外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此次法官法修法,也無異議通過俗稱「陳玉珍條款」條文。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本俸,檢察官也適用於此條文。

另外,三讀條文也增加法官懲戒處分種類,納入「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10%至20%」。不過,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受懲戒法官自行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則不在此限。

這些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條款,檢察官也適用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