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大遊行引發國際關切,立法院時代力量今(17)日發起朝野共同聲明,時代力量也提出自己的聲明稿,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身為台灣最高民意機關,應對返送中予以支持,並要求相關部會依港澳關係條例,研擬專案提供政治庇護,必要時取消港資視同外資等特殊待遇。
立法院今早舉行臨時會會協商,時代力量提出聲援香港反送中決議文,主席蘇嘉全希望朝野能同意發表共同聲明,不過國民黨反對共同聲明,因此作罷交由各黨團自行處理,不過徐永明仍不放棄,希望各黨團能回去後再思考。
最後蘇嘉全決議聲明文交立法院法制局擬定,各黨團同意後再以朝野協商方式在宣院會中宣讀,其中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一度以為要列入臨時會議程而反對,經蘇嘉全解釋後,決議在下午院會中,直接以協商結論處理。
徐永明指出,朝野既然已有共識,應該在台灣最高的民意機關,共同以決議文表達支持,並要求行政部門有所動作,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研擬專案提供政治庇護,放寬2014年後因雨傘革命、反送中運動而有犯罪紀錄者入台之申請,並檢討香港於1997年後的「一國兩制」地位,必要時取消港資視同外資等特殊待遇。
立委黃國昌則認為,保衛台灣的民主自由,是立法院各黨派的最大公約數。支持香港追求基本人身自由,在聲援香港同時,台灣人自己也要加油,因為中國對於台灣的侵略、威脅從未消失。
時代力量反送中決議聲明如下:
自2019年2月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互助條例》之討論文件後,立刻引發各界關注及爭議。3月保安局向立法會呈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期間,香港公民多次上街抗議,9日、16日兩度百萬人上街,15日更有一位抗爭青年不幸喪命。
迄今為止,香港商界、法界、學界皆表示對條例修訂之疑慮。本次修例對我國人赴港居住或過境,以及我國主權有危害之虞,我國各級行政機關應堅守我國主權、維護普世人權及保護我國民人身安全。
鑑於2019年6月於香港發生之公民行動演變為流血衝突,期間香港警方以水砲、催淚彈、布袋彈、胡椒噴霧鎮壓和平示威之香港市民,有失執法之比例原則。世界各民主國家亦紛紛表達譴責港府及聲援港民爭取民主之行動,為支持香港之民主法治體制及公民抗命行動,我國政府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研擬專案提供政治庇護。此外,並應針對目前在台就學、就業之香港人士有參與實體及線上之聲援活動者,其於返港後之人身安危,宜透過有關機構提供基本關懷並適時援助。
三、考量香港特區政府之執法及司法已有受北京影響力而減損及獨立自主之虞,我國政府針對2014年後因參與香港民主運動而有被拘捕、判刑或因相關事由而有犯罪紀錄者入台之申請,不宜以《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六條有關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規定為由,拒絕其入境或居留之申請。
四、衡諸《逃犯條例》修訂以來,香港政府及立法會之議事過程,在在顯示人民參與政治之自由已受侵害。5月間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張曉明更表示修例「合適、合理、合法」,其「涉及中央與香港關係,有迫切性」,亦顯示北京當局對港府之影響力,已危及香港政治體制之獨立性。爰此,我國政府應檢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港澳條例》)中,基於香港於1997年後之特殊地位所衍生之相關待遇,每年提出「香港特殊地位檢討報告」檢視香港政治、經濟、社會面向之獨立性,是否仍足以支持《港澳條例》提供之特殊地位,當香港獨立自由度下降時,應將香港官方及香港資金視同中國官方及中國資金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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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蘇嘉全決議聲明文交立法院法制局擬定,各黨團同意後再以朝野協商方式在宣院會中宣讀,其中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一度以為要列入臨時會議程而反對,經蘇嘉全解釋後,決議在下午院會中,直接以協商結論處理。
徐永明指出,朝野既然已有共識,應該在台灣最高的民意機關,共同以決議文表達支持,並要求行政部門有所動作,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研擬專案提供政治庇護,放寬2014年後因雨傘革命、反送中運動而有犯罪紀錄者入台之申請,並檢討香港於1997年後的「一國兩制」地位,必要時取消港資視同外資等特殊待遇。
立委黃國昌則認為,保衛台灣的民主自由,是立法院各黨派的最大公約數。支持香港追求基本人身自由,在聲援香港同時,台灣人自己也要加油,因為中國對於台灣的侵略、威脅從未消失。
時代力量反送中決議聲明如下:
自2019年2月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互助條例》之討論文件後,立刻引發各界關注及爭議。3月保安局向立法會呈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期間,香港公民多次上街抗議,9日、16日兩度百萬人上街,15日更有一位抗爭青年不幸喪命。
迄今為止,香港商界、法界、學界皆表示對條例修訂之疑慮。本次修例對我國人赴港居住或過境,以及我國主權有危害之虞,我國各級行政機關應堅守我國主權、維護普世人權及保護我國民人身安全。
鑑於2019年6月於香港發生之公民行動演變為流血衝突,期間香港警方以水砲、催淚彈、布袋彈、胡椒噴霧鎮壓和平示威之香港市民,有失執法之比例原則。世界各民主國家亦紛紛表達譴責港府及聲援港民爭取民主之行動,為支持香港之民主法治體制及公民抗命行動,我國政府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研擬專案提供政治庇護。此外,並應針對目前在台就學、就業之香港人士有參與實體及線上之聲援活動者,其於返港後之人身安危,宜透過有關機構提供基本關懷並適時援助。
三、考量香港特區政府之執法及司法已有受北京影響力而減損及獨立自主之虞,我國政府針對2014年後因參與香港民主運動而有被拘捕、判刑或因相關事由而有犯罪紀錄者入台之申請,不宜以《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六條有關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規定為由,拒絕其入境或居留之申請。
四、衡諸《逃犯條例》修訂以來,香港政府及立法會之議事過程,在在顯示人民參與政治之自由已受侵害。5月間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張曉明更表示修例「合適、合理、合法」,其「涉及中央與香港關係,有迫切性」,亦顯示北京當局對港府之影響力,已危及香港政治體制之獨立性。爰此,我國政府應檢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港澳條例》)中,基於香港於1997年後之特殊地位所衍生之相關待遇,每年提出「香港特殊地位檢討報告」檢視香港政治、經濟、社會面向之獨立性,是否仍足以支持《港澳條例》提供之特殊地位,當香港獨立自由度下降時,應將香港官方及香港資金視同中國官方及中國資金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