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推動金融機構非合意併購,有5家金控、6家銀行符合金管會所提出的資格,但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今(12)日認為此政策有4大缺失,並質疑上榜的這5家金控未積極協助中小企業,還大膽西進,不符社會期待,並提供5大建議,亦針對現有併購法令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不足部分,提出3大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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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金聯指出,金管會所推動的「金融機構非合意併購政策」,至少有4大缺失,包括一、未完整涵蓋金融機構合併規定的審酌因素;二、公司治理評鑑未能完整涵蓋勞工權益問題;三、公布政策前未能與勞工團體進行社會對話;四、符合資格的5大金融機構,部分內控紀錄不佳、前科累累,不符社會期待。

全金聯更引用金管會、銀行局、勞動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資料,分析發現所謂符合金管會4大要件包括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國際布局、企業社會責任的5家金控,包括中信、富邦、台新、玉山、國泰金控,還有6家銀行即中信、台北富邦、台新、玉山、國泰世華、上海銀行,除上海商銀外,其遭到裁罰、違規、申訴紀錄,均榜上有名。

全金聯進一步批評指出,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18年「中小企業白皮書」及金管會相關資料,發現金管會篩選出來的5家銀行中信、台北富邦、台新、玉山、國泰世華銀行,對台灣中小企業放款占總放款比重平均為18%,遠低於整體銀行平均數26%;相對地,這5家銀行對大陸地區曝險總額占淨值比重平均70%,遠高於整體銀行平均數53%。

全金聯不滿指出,積極響應國家重大政策的民營中小銀行,卻因「不符併購資格」只能等著被併購,而遊走政策邊緣,功利至上,未積極投入平均水準以上資源協助中小企業而大膽西進的銀行,卻可以拿到主動出擊、攻城掠地的獎勵,荒謬至極,因為將來可能會造成不利中小企業融資的後果,以及本國銀行對中國大陸曝險嚴重惡化之問題,金管會偏頗的政策思維完全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至於如何補強現有併購法令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不足,全金聯提出3大主張,包括一、《勞動基準法》第20條與《企業併購法》第24條「概括承受」規定相互矛盾,因此《勞動基準法》第20條應修正為「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應全數留用,不願留用之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的工作條件,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條文中應明確保障勞工完整之「工作條件」,而不僅僅是「工作年資」而已,較符合公平正義,亦無矛盾牴觸問題。

二、《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偏袒資方,勞工對於新雇主所提供的工作條件根本無反抗能力,當勞工對於留用與否、工作條件、僅保留年資等等有異議時,新雇主都可以「依法」不予理會,「合法」任意變更工作條件,用資遣手段來逼走異議勞工,對勞工予取予求。因此應增訂「勞資協商及爭議處理程序」之規定,避免這類勞資爭議事件一再發生。

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2條規定合併申請書涉及勞工權益部分,即「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此一重要事項之書件,應事先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同意。

全金聯也對金融機構整併政策提出5大具體建議,包括一、應對目前所有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及關係人全面進行「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審查標準與過程應透明化且具一致性。針對大股東持股過低、質押情形、交叉持股、高槓桿財務操作等情形納入評估,並檢討買方發行特別股進行併購的合理性。

二、針對金管會提出之併購買方4大資格條件,包括資本充實、經營能力、國際布局、企業社會責任,其中「企業社會責任」涉及勞工權益的資格條件審查,建議邀請全金聯參與。

三、建議金管會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2條規定,訂立「金融機構合併對受僱人權益事項處理指導原則」,明定對受僱勞工權益事項的處理原則,包括所有勞動條件的保障與揭露、工會參與、簽訂團體協約等。

四、併購買方對被併購方的公司員工權益保障計畫(員工安置計畫)之審查,建議邀請全金聯參與,協助檢視買賣雙方雇主是否落實對勞工的各項承諾。

五、金管會主張理想金融業治理模式應先多元化董事會結構,避免家族化,政策上朝三個方式引導,包括增加自然人董事、強化獨董職能、修改委託書徵求規則,建議金管會將「勞工董事」納入多元化董事會對象之一,讓勞工得以由下而上回饋銀行實務,參與公司治理,以有效降低併購過程因資訊不對等而產生阻礙,影響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