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案懸而未決如今已達半年,監察院於今(16)日稍早對教育部及台大通過糾正案,認定台大校長遴選人管中閔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台大提出回覆,指出是兼職公司提供之資料時序,讓校內程序申請過程有前後落差,但強調最後都有完成程序。
監察院審查結果出爐,對於台大遭到監察院糾正一事,台大提出聲明表示,有關管中閔兼職一事,當時另有一位電機系教授鍾嘉德與管中閔一同被聘為獨董,但其申請過程不同,是依台灣大哥大提供之資料時序再進行校內程序。
台大表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的資料是因先提獨董,後提薪酬、審議委員資料。故於時間上,較同時提出三項申請之電機系教授鍾嘉德稍晚,但最後在簽訂合約上,為同一時間。兩位教授之兼職案皆於106年9月29日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行政事宜,並於106年10月2日函復台灣大同意管中閔、鍾嘉德擔任該公司三兼職,聘期均自106年6月14日至109年6月13日止。
台大表示,校內兼職流程需要經由校長同意後,先簽訂完成產學合作契約,再由人事室發出同意函。對於校長遴選案一事,目前仍在等待訴願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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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表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的資料是因先提獨董,後提薪酬、審議委員資料。故於時間上,較同時提出三項申請之電機系教授鍾嘉德稍晚,但最後在簽訂合約上,為同一時間。兩位教授之兼職案皆於106年9月29日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行政事宜,並於106年10月2日函復台灣大同意管中閔、鍾嘉德擔任該公司三兼職,聘期均自106年6月14日至109年6月13日止。
台大表示,校內兼職流程需要經由校長同意後,先簽訂完成產學合作契約,再由人事室發出同意函。對於校長遴選案一事,目前仍在等待訴願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