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啟動修憲工程,民進黨立委41人連署提案修憲,由總統身兼國家元首及最高行政首長,總統主持國務會議;考試院執掌改為行政權,設獨立機關,監察權改隸立法權,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投票年齡則將降低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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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指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1991年4月制定以來,已修正6次。歷次修憲中,如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接民選等,固有利於民主改革,惟取消行政院院長同意權、增訂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增訂總統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行政院覆議降低維持原議門檻等,非但未導正憲政體制,反而治絲益棼,讓憲政體制更為紊亂,迄今,總統與行政院院長職權之混淆,仍每每為人詬病,至於考試權與行政權之重疊、立法權遭監察權瓜分等,亦在在影響政府體制運作。

民主政治為責任政治,職權分明,權責相符,係國家憲政制度最根本之法則,我國目前憲法增修條文,顯然不符此根本法則。在總統直接民選以後,我國憲政制度如要採內閣制,等於逆勢操作,法制上與實務上皆相當困難,是以,採總統制,顯係多數民意較能接受之體制。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原則如下:

一、行政權部分:

1.廢除行政院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總統任命,聽由總統指揮,總統除係國家元首外,並為最高行政首長。

2.總統主持國務會議,應提交立法院議決之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提出國務會議議決之。

3.現行考試院職權,改屬行政權,另設獨立機關掌理之。

二、立法權部分:

1.為增加原住民立法委員代表性,一定人口數以上之原住民族,原則上由各族選出其立法委員,人口數較少之原住民族,共同選出立法委員。

2.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改隸屬立法院,其職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三、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關係:

1.總統於立法院單數會期開議後一個月內,必須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送交立法計畫。

2.總統必須於規定期限內,將預算案及結算案送交立法院。

3.廢除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制度,但各部會首長應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邀請,參加其舉辦之聽證會,各部會首長不得拒絕。

4.廢除不信任案及解散立法院兩制度。

5.總統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維持原案之門檻由二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二。

草案修正要點還包括:

一、鑒於國家認同係屬人民之自由意志,為國民主權之表現,憲法應保持中性,爰刪除前言「國家統一前」等字,改為「施行憲政」,以符憲政民主之精神。

二、將選舉權降低至18歲;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被選舉權也降至18歲。

三、地方制度另訂「地方制度法」規範。

四、降低憲法修正門檻,將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修正為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提案人:蘇巧慧、張宏陸、吳琪銘、陳賴素美、張廖萬堅、蔡易餘、林俊憲、莊瑞雄

連署人:吳思瑤、姚文智、高志鵬、吳秉叡、羅致政、蔡適應、鄭寶清、趙正宇、何欣純、洪宗熠、陳素月、蘇治芬、李俊俋、葉宜津、邱議瑩、劉世芳、管碧玲、李昆澤、趙天麟、賴瑞隆、蕭美琴、吳焜裕、吳玉琴、陳曼麗、蔡培慧、余宛如、段宜康、林靜儀、周春米、施義芳、李麗芬、郭正亮、邱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