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2801-TW)於2014年舉行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財政部在9名董事席位中,與泛公股聯手取得6席,使台新金(2887-TW)痛失彰銀經營權,損失高達165億元,為此,台新金以財政部違反2005年同意讓台新金取得彰營經營權的約定,提出訴請「確認契約存在」的民事訴訟,並要求彰銀董事改為台新推派法人或賠償165億元,台北地院原訂今(27)日宣判,但因有關2014年股東會配票等計算問題尚未釐清,法官宣告擇期再開庭辯論。
台新金在2005年投入365億餘元,標得彰銀22%持股,當時財政部的標售公告及新聞稿清楚寫明:「財政部及相關公股之持股比例由22.69%降為17.7%,退為彰銀之第二大股東,財政部並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融機構取得彰化銀行之經營權,使該金融機構確實得以主導彰化銀行之管理經營。」
然而,財政部在2014年卻與泛公股聯手大舉徵求股東委託書,在9名董事中,取得6席,台新金僅3席,導致台新金喪失彰銀主導權,台新金認為財政部已違反2005年雙方約定。
不過,雙方各說各話,財政部指出,雙方並沒有約定財政部會保證台新金取得彰銀董事席次過半,2005年的公告,是財政部同意讓台新金取得當年的彰銀董監事過半席次,效力僅限於當屆,且以自有的12%彰銀股權及持有6%股權的泛公股,另透過合法徵求委託書方式,取得6席彰銀董監事,並未違約,不應賠償。
因此,台新金訴諸法律行動,提出訴請「確認契約存在」的民事訴訟,訴求財政部應歸還彰銀3席董事的派任權,或是賠償165.58億元,台北地院原訂在去年11月25日宣判,延至今天宣判,然而,台北地院法官今日宣告,有關2014年股東會配票等計算問題尚未釐清,裁定擇期再開庭辯論。
台北地院主要認為有兩大關鍵問題尚未釐清,一是財政部若有支持台新金董事人選的義務,是僅指財政部本身之表決權或包含徵求而來之委託書,二是財政部與所徵得之委託書股權的配票比例為何,另針對財政部加上委託書的股權如何算得逾48%也須解釋,因此法官宣告擇期再開庭辯論,但辯論期未定。
『新聞來源/鉅亨網 https://news.cnye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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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財政部在2014年卻與泛公股聯手大舉徵求股東委託書,在9名董事中,取得6席,台新金僅3席,導致台新金喪失彰銀主導權,台新金認為財政部已違反2005年雙方約定。
不過,雙方各說各話,財政部指出,雙方並沒有約定財政部會保證台新金取得彰銀董事席次過半,2005年的公告,是財政部同意讓台新金取得當年的彰銀董監事過半席次,效力僅限於當屆,且以自有的12%彰銀股權及持有6%股權的泛公股,另透過合法徵求委託書方式,取得6席彰銀董監事,並未違約,不應賠償。
因此,台新金訴諸法律行動,提出訴請「確認契約存在」的民事訴訟,訴求財政部應歸還彰銀3席董事的派任權,或是賠償165.58億元,台北地院原訂在去年11月25日宣判,延至今天宣判,然而,台北地院法官今日宣告,有關2014年股東會配票等計算問題尚未釐清,裁定擇期再開庭辯論。
台北地院主要認為有兩大關鍵問題尚未釐清,一是財政部若有支持台新金董事人選的義務,是僅指財政部本身之表決權或包含徵求而來之委託書,二是財政部與所徵得之委託書股權的配票比例為何,另針對財政部加上委託書的股權如何算得逾48%也須解釋,因此法官宣告擇期再開庭辯論,但辯論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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