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圖利案等,台北地檢署今(26)日開記者會宣布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其中柯文哲涉收賄、圖利、公益侵占3罪共求刑28年6月。根據民眾黨規定,黨員涉貪,最重可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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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黨員若違反廉政透明公約,包括涉犯《刑法》瀆職、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 背信及重利、恐嚇及擄人勒贖、贓物罪章之罪,或是涉犯《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是涉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所列重大經濟犯罪,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
不過若違紀之相關案件涉及司法程序,嗣後獲不起訴處分或經各級法院判決無罪者,經中央評議委 員會重新審議後得減輕原處分或回復原有權利。
新竹市前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因助理費爭議,9月時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民眾黨中評會當時就決議,依照廉政準則規範予以暫停黨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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