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今(25)日針對Uber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結合案,公平會在今日經過第1732會議決議,認為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無法透過矯正措施來確保維持競爭,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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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民表示,Uber在台灣經營UberEats平台,以及富胖達公司經營foodpanda平台均為連接消費者、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之餐飲外送平台,兩者結合是社會高度矚目案。
對於雙方結合之後,可能會造成多大的市占率?陳志民說,這部分個別市占率涉及到營業秘密,但透露加總之後會超過9成以上。
依Uber與德商Delivery Hero SE簽訂股份買賣協議,Uber及Uber Portier B.V將收購Delivery Hero SE子公司富胖達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部股份,符合《公平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
公平會指出,本案影響層面深遠,為審慎評估,公平會舉行多場公聽會,蒐集學者、專家、消保團體、餐飲店家、外送員意見,另也進行市場問卷調查,對消費者、餐飲店家面對價格調漲行為蒐集資訊,以進行競爭法「假設性獨占者檢驗」、「臨界損失分析」等面向經濟分析。
這段徵詢期間也收到數百份公眾表達意見,以及其他外送平台、潛在可能競爭事業,各相關主管機關資料及意見,並請參與結合事業到會詳為陳述意見,公平會針對各界意見均予以充分審酌評估。
委員會議認為,UberEats與foodpanda結合具有顯著之限制競爭疑慮,因UberEats所受競爭壓力主要來自於foodpanda,結合後將消除此競爭壓力,且其他競爭者對UberEats所能施加競爭壓力有限,結合後UberEats不受競爭束縛,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之價格及對餐飲業者抽成。
潛在競爭者難以及時且充分的進入市場,對UberEats產生競爭壓力。再者,UberEats之交易相對人為個別消費者、中小型餐飲業者,也難以透過餐廳外送或其他直接交易管道「繞過」餐飲外送平台,制衡UberEats的市場力,結合後將更欠缺抗衡力量。
UberEats雖主張結合可提高外送網路密度,透過實現「密度經濟」可提高配送效率,以及主張結合可擴大消費者與餐廳接觸範圍,並可為消費者及餐廳節省使用兩個平台的成本;但公平會認為,前述主張難以驗證或於短期內實現,此非必須透過結合達成,且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明顯不成比例。
另外,UberEats就結合案提出承諾事項,但經公平會審酌認為均屬於短期暫時性的行為面矯正措施,且難以重建、維持結合前的競爭狀態,與修復結合所造成競爭傷害無關。
雖然公平會已禁止結合,但foodpanda會需要與UberEats結合,推測原因與母公司Delivery Hero近期出現財務狀況有關,倘若母公司決定收掉foodpanda在台灣營運,是否可能還是UberEats造成單家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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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民說,這個後續會密切觀察,因為這部分涉及到企業商業策略,公平會無法介入對方是否撤出或不撤出;撤出之後如果變成過度集中,產生競爭問題,那麼公平會去介入調查。
對於決議日期是否有提前,他說明,12月9日時,當時說明要延長審議,最晚可以到3月21日,但是經過公平會討論以及審視相關事證,就決定今天可以做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