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3)年6月至7月間,台中連姓男子和黃姓男子,多次跑到桃園國際機場禁航區四周,操作無人機,還因此一度造成關閉跑道暫停起降、班機延誤,事後2人被依民航法及刑法的危害飛航安全罪起訴。不過桃園地院認為,雖2人行為足以危害飛航安全,但無證據足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因此均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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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62歲連男與35歲黃男,明知機場四周禁止及限制無人機活動範圍,卻未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在去年6月24日至7月25日間,多次前往桃園國際機場及台北松山機場禁航區四周,操作無人機,違規飛行禁航區10餘次,甚至導致桃機跑道暫停起降。檢察官認為,2人明知機場四周是禁止及限制無人機活動範圍,卻未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違法操作無人機並進入桃機周遭管制紅區範圍,危害飛航安全。
而警方也在去年7月25日上午11點50分許,接獲無人機防制系統通報,代號3916的無人機違規於桃園機場禁航區飛行,同日上午11點54分許,警方在桃園市蘆竹區攔截2人車輛;隨即則有民眾在桃園市蘆竹區三民路2段附近拾獲該無人機交給警方。
桃園地院審理,連男、黃男偵訊時,坦承有開車經過,但否認有危害飛航安全犯行。連男辯稱「操作無人機只是覺得風景漂亮,想要空拍影像,有時訊號很差,回傳畫面不穩定,失控才會飛入限航區或禁航區」;黃男則辯稱「我開車載他(連男)到現場後,就坐在車內等,不知他操作無人機的飛行範圍」。
法官指出,當時桃機公司無人機偵防系統,偵測到無人機在桃園機場四周活動共8次,違反民航法規定,其中影響飛航安全最嚴重的事件,在去年6月29日下午3點多,造成機場跑道暫停起降,桃機公司因此發布新聞,嚴重的話無人機有與航空器碰撞之虞,可能導致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有危害飛航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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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連男操作無人機所為,雖已危害飛航安全,但民航法第118條之1第1款,已針對此類行為課以行政罰鍰,連男單純操作無人機,而有進入禁航區、限航區超過高度等情形,雖有危害飛航安全,但無證據足證2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之客觀行為,更無主觀之犯意。因此判連男及黃男兩人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