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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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3/4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此案經朝野激烈攻防,藍營認為修法後可避免少數大法官主導判決,讓憲法裁判程序更嚴謹;綠營則認為此舉恐讓憲法法庭無法實質運作,因大法官人事須經國會同意,未來若立院長期杯葛大法官任命,導致大法官人數未達15人,恐造成憲法法庭停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