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於今年4月在臉書發文,指控前民進黨雲林縣長蘇治芬,替麥寮光電業者圍事,蘇治芬到台北地檢署控告黃國昌,涉嫌加重誹謗。檢察官偵辦後認為,黃國昌發文內容屬可受公評之事,屬言論自由範疇,加重誹謗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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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7日,黃國昌於臉書發文指出,民進黨2014年提名光電業者許忠富,參選雲林麥寮鄉長,是如何與英系金主蔡宗融合作,把麥寮鄉4個區域提報為光電專區,之後由蔡宗融獲取其中3區。面對這些臭不可聞的官商勾結,蔡英文總統選擇沉默;指蘇治芬跳出來替許忠富圍事、為蔡英文模糊焦點,動作之大,原因昭然若揭。
事後蘇治芬在臉書發文反駁,惡意的選舉抹黑、不容妥協,黃國昌則在臉書回應,說的都是真的,「到底是要告什麼?」因此蘇治芬於4月11日到北檢提告黃國昌加重誹謗。她指出,選在麥寮鄉長補選時,在臉書上進行不實的抹黑、造謠,黃國昌不能濫用言論自由,用能源政策包裝攻擊,顛倒是非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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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參選人的操守廉潔,本應受全民共同監督,參選人過往政績與觀感屬公共議題,縱為負面評價,然為促使公共思辯的輿論功能,本屬公眾得以評論之事。黃國昌企圖以本案貼文,喚起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議題的關注,確已取得一定的資訊來源,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符合合理查證的要求,雖用字遺詞未能符合告訴人期待,致令告訴人感到不快,但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應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因此將黃國昌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