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總統尹錫悅3日晚間突然發布非常戒嚴令,但立即遭國會推翻,韓國6個在野政黨,已於今(4)日下午2時40分,向國會正式提交「尹錫悅總統彈劾訴追案」。台灣也有彈劾總統的規定,但除了要經立法院決議外,還要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由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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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根據規定,立法院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根據《憲法訴訟法》,立法院向司法院聲請彈劾案判決後,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裁判。言詞辯論期日時,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應依序陳述彈劾意旨及就彈劾事實為答辯。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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